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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證書編號錯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9-12 22:53:54

㈠ 結婚證號碼錯了怎麼去民政局查詢結婚證

結婚證上身份證存在錯誤情況的,當事人可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當初登記的民政局去查閱婚姻檔,查到原始婚姻登記檔案後,再根據戶口本和正確的身份證號碼,請民政局重新補發一個結婚證、原證收回作廢。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㈡ 結婚證信息錯誤怎麼改

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錯誤
先要去其所在的街道派出所查看當時的登記檔案,找出導致結婚證出現錯誤信息的地方,然後由派出所開具證明,並復印一份檔案。再拿這些材料到當地婚姻登記處申請更正,婚姻登記處將會根據材料作出相應處理。但如果當事人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身份證號碼不一致不是因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當事人應當先將身份證與戶口薄的身份證號碼更改一致再辦理。
2、結婚證的姓名更改
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應當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㈢ 辦結婚證時檔案填錯了.導致結婚證身份證號與現有身份記不一致該怎麼補辦

結婚證的號碼與身份證號不一致,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換領。
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應按照補領結婚證的程序,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發結婚證,同時收回原結婚證。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㈣ 結婚證上身份證號寫錯了 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結婚證上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號碼不符,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結婚證上的信息錯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結婚證上的身份證錯了,民政局又查不到信息的,當事人可以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到原登記的民政局去查閱婚姻檔案,查到原始婚姻登記檔案後,可以根據戶口本和正確的身份證號碼,請民政局重新補發一個新的結婚證,收回作廢原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㈥ 結婚證登記錯誤怎麼辦

法律分析:結婚證名字錯誤了可以重新補辦的,只需要男女雙方持各自的身份證、戶口簿,男女雙方共同到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地民政局去補辦新的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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