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中男女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法律分析:婚姻中男女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有: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2、夫妻雙方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3、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② 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③ 婚姻責任義務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婚姻責任義務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婚姻僅僅擁有愛情那是不足夠的。一段美滿的婚姻,它不僅需要愛情來滋潤,更需要彼此的尊重理解、忍讓與信任。還有更重要的是責任。
婚姻是人類社會一個永恆的話題。現在不少人都在討論維系婚姻靠的是責任還是感情的問題。不管怎麼說,責任感對維持婚姻的穩固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這一點是無需置疑的。所謂責任便是男女雙方要對自已的小家庭共同承擔的義務及自已在家庭當中享有的權力。責任包含權利和義務,妻子對丈夫的權利和義務、丈夫對妻子的權利和義務。
這里所講的責任清楚地規定了每個人的社會角色。相對於感情而言,兩者存在著以下的一些區別:感情是起伏不定的,而責任則是穩定不變的;感情無法講回報,而責任則規定著雙方的付出與獲得;感情不能要求對方而只能要求自已,責任則永遠是對雙方而言的。
所以有一個作家對此作了一個很好的比喻,她說:「如果說婚姻是河流的話,那麼責任感便是這條河流的堤壩,沒有責任的婚姻,必然如沒有堤壩的河流一樣,遲早會乾涸甚至死亡。」
現代社會充滿了太多的誘惑,城市有時就象個陷阱,張大了嘴等著你掉去。假如失去了責任這道堤壩的約束,任自由內心的各種私慾膨脹,那麼慾望泛濫的結果就是愛情的枯萎、婚姻的死亡。
所以我們應該重視這道堤壩的作用,在婚姻生活中時時提醒自己,遇事能以家庭為核心,時時考慮到自己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那麼,婚姻自會穩固又健康。
有這樣一句唐詩:「在天願作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許多人認為,這兩句詩是古人對美好愛情的憧憬,但我卻覺得這是古人總結出的夫妻之道。當時間走到公元2005年的時候,盡管並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如此,但長相守依舊是大多數夫妻的心願。
榮華富貴大家都想要,但如果是以夫妻長久分離為代價,那麼一定有許多人寧可不要榮華富貴。原因很簡單,家庭的責任需要共同承擔,感情需要相守在一起才日久彌堅,婚姻需要兩人長時間地生活在一起才能長久。家庭生活多半是由一件件小事日積月累而成的,其中的酸甜苦辣必須親自體會才能知道,而作為夫妻,只有共同體會,共同進退,共同榮辱,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夫妻。在這個世界上,無論男人女人,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適合結婚。婚姻中人,都要或多或少地犧牲一些東西,才能保持婚姻的穩定和長久,那些不想犧牲只想得到的人,不願擔負婚姻責任的人,是不適宜結婚的。
一個人,在你選擇了成家的同時也就別無選擇地承擔了家庭責任,不管你願意與否。責任是不可選擇的,不去承擔就是逃避。家庭成員之間不是服從與被服從、主要與次要的關系,他們是平等、互愛的關系。誰沒有自己的理想,又有誰不懂得幸福之甜蜜。家庭不同於社會、不同於單位之處就在於家中充滿自覺的愛,而這愛來源於每個家庭成員無私的奉獻,這奉獻源於對家庭的責任感。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其實在自己為對方作出犧牲時,其潛意識中都希望得到愛的回報,包括情感上的、言語上的和物質上的。因此說,家庭中的犧牲和奉獻絕不應該是單方面的。在一個家庭中,只受用而無奉獻的人是人世間最自私的人。追求個人理想的實現是崇高的,但以犧牲別人來成全自己,是否就顯得渺小了。理想可以不去實現,但責任一定要負。不敢、不能負責任的人又何談理想!
長相守才能長相知,長相知才能不相疑。不論時間走到哪一天,夫妻都該如此,這才是經久不變的時尚。
⑤ 夫妻間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4、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5、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⑥ 婚姻責任義務
新法典規定:已婚的人們負有責任。相對應地,舊法典中說道:婚姻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倫理學老師同樣也提醒他們的學生這一責任的存在。公元前100年,學監可能會對聚集的市民說:「我們都知道,婚姻是煩惱的來源。但是無一例外,人必須結婚,這是市民的責任。」每個市民都被問到他們是否履行了義務。人們雖不認為婚姻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卻公開地討論它。這造成了獨身主義的蔓延,形成了「婚姻危機」(我們清楚這種集體的困擾不能僅以人口統計為證據)。在歷史學家從事這一研究前,羅馬人受到了這一錯誤思想的困擾。皇帝奧古斯都頒布了特別法律來鼓勵市民結婚。
然而婚姻被認為是一種責任,一種選擇。它不是為「建立家庭」或是設置生活中的一道程序,而是羅馬貴族必須遵循的皇室決定中的一個。他應該進入大眾生活還是選擇在私人領域增加財富?他應該成為一名戰士還是演說家?妻子與其說是他的生活伴侶,還不如說是一次重大決定的對象。她只是一件物品。實際上,兩個貴族還能友善地把她推來讓去。尤提卡的加圖就是那種類型的人。他把妻子借給了朋友,然後又再娶了她,從中撈取了一大筆遺產。一個叫尼羅的人把他的妻子莉維亞「許給」了未來皇帝奧古斯都。
婚姻只不過是生活中的一個決議,妻子只不過是家庭的一個元素。除此之外,家庭元素還包括孩子、自由人、隨從和奴隸。塞內卡寫道:「如果你的奴隸、自由人、你的女人或你的隨從敢頂撞你,你會生氣。」丈夫是一家之主,決定所有的事,統治所有的人。如果他們必須做出重大決定,他會召集朋友來商討而不是與妻子商量。
丈夫和妻子是一對嗎?男人會像今天的西方人那樣允許妻子會見客人,還是像在伊斯蘭教國家那樣讓妻子馬上迴避?邀請男人吃飯時也會同樣邀請他的妻子嗎?從現有資料來看我還不能准確地回答這些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妻子被允許拜訪她的女性朋友,但要有女伴的陪同。
婦女就像成熟的孩子,丈夫取悅她,為的是她的嫁妝和高貴的父親。西塞羅和他的通信者曾議論過這些青春常在的反復無常的女人。例如,她會趁丈夫管理邊遠地區的時候離開,改嫁他人。這些女人古怪的舉動無疑會導致貴族中政治關系的變動。不用說,女人不可能愚弄或欺騙君主和主人。私通(從莫里哀的著作中知道)不是羅馬人觀念的一部分。如果是的話,加圖、愷撒和龐培都是有名的奸婦之夫。男人是妻子的主人,如同他是女兒和僕人的主人一樣。如果妻子不忠,丈夫不會因此成為他人的笑料。不忠是不幸的,但它與女兒懷孕或奴隸失職一樣無關緊要。如果妻子背叛丈夫,人們會認為是丈夫的疏忽,是他無能而讓姦夫有機可乘——就像我們批評家長過分放縱或溺愛孩子。他們迷失自己因而給城市帶來不安全因素。讓丈夫或父親免受責難的唯一方法就是首先公開揭發自己家裡的不正當行為。皇帝奧古斯都在一份詔書中講述了他女兒朱麗葉的過失。尼祿也同樣揭發了妻子奧泰薇雅的通姦。這證明了男人沒有耐心。人們不知道對於丈夫們的沉默是該稱贊還是指責。
受騙的丈夫感到憤憤不平,而離了婚的妻子又帶走了她們的嫁妝,因此離婚在上層社會很普遍(愷撒、西塞羅、奧維德和克勞狄都結了三次婚),可能在平民中也一樣。朱維諾講到一個女人向一個游歷的算命者咨詢,她是否應該離開她那開客棧的丈夫而嫁給一個二手服裝商人(當時一種興旺的生意,低層人都買舊衣服穿)。羅馬人對《聖經》中佔有肉體的觀念十分陌生,他們會毫不猶豫地與一個離了婚的女人結婚。多米提安皇帝與一個曾經離開她的女人結了婚,後來那個女人又嫁給了別人。一個一生中只有一個男人的女人是值得稱贊的,但只有基督徒才會認為忠貞是責任,並試圖禁止寡婦再婚。
⑦ 婚姻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三、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四、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五、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
⑧ 夫妻之間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夫妻間應盡的義務有:
1、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4、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5、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⑨ 婚姻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如果是屬於法律法規保護那一類事實婚姻的話,就受到婚姻法的約束,同領結婚證是一樣的待遇;但是如果不屬於法律法規保護的那一類所謂的事實婚姻,就只不過是同居罷了,沒有任何法律層面上的權利和義務。
【拓展資料】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