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醫治 愛情中的 強迫性重復
親,放開心扉,不要去多想,不要去多在意對錯。
嗯,理解錯誤請無視。
㈡ 強迫婚姻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但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㈢ 強迫結婚怎麼辦
一方強迫談戀愛,不達結婚目的不罷休,怎麼辦? 男女談戀愛,是一種尊重對方自願、進行相互了解和培養情感的非婚姻關系的交往過程。一方不願意談或者不願繼續談下去,求愛的一方應當尊重其意願,不應強迫談戀愛。但在實際生活中,一方提出終止戀愛,另一方糾纏強求談下去的事情時有發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發生結婚不成,即以極殘忍的手段毀壞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對於這種人應該怎麼辦呢?實行婚姻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內容,就是婚姻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準一方對對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戀愛還不是結婚,只是進行相互了解和培養感情的過程,就更是不能允許一方強迫對方接受或保持戀愛關系。強迫他人談戀愛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無他人包辦的情況來看,不是買賣婚姻。因此,男方提出離婚後,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做好思想工作,調解和好。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對於不顧對方意願強迫談戀愛,遭到拒絕就糾纏胡鬧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單位和組織反映,求助獲得妥善處理。對於以損害名譽、傷害身體和生命相威脅,強迫談戀愛的人,可以據實向公安機關告發,請求依法進行教育和處理。對於已經實施了傷害行為,給對方造成了身體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均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婚戀期間,女方向男方索要金戒指、自行車及化妝用品等財物,結婚後男方思想起了變化,以買賣婚姻為理由提出離婚。這是買賣婚姻嗎?准予離婚嗎? 買賣婚姻是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他人成親的婚姻。其表現方式,有的是明碼索取身價錢;有的則是以聘禮等名目家取大量錢財物。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婚姻,是違法無效婚姻。買賣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的,經查明婚後雙方確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應准予離婚。對於婚戀期間女方向男方索要財物是否屬於買賣婚姻?要作具體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就這類問題作的司法解釋認為,「一方向對方索要了財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願的,不屬買賣婚姻」。從上述女方向男方索要金戒指、自行車及化妝用品和結婚並無他人包辦的情況來看,不是買賣婚姻。因此,男方提出離婚後,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做好思想工作,調解和好。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婚姻效力包含諸多內容,如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婚姻家庭欄目詳細介紹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對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在婚姻關系中,婚姻效力有其特殊的含義,婚姻家庭欄目介紹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內容等相關法律知識,另外還有離婚經濟幫助詳解和離婚賠償等內容的介紹。:長沙藝韻之旅品牌設計機構 山東大學藝術培訓基地湖南師大品藝設計教育
㈣ 婚內強迫性行為是違法的嗎如果違法應該怎麼判決
婚內強制性行為是違法的,如果單從刑法條文來說的話,完全可以定強奸罪。
因為《刑法》第236條所規定的強奸罪的描述中,並沒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性行為不構成本罪或者夫妻這間的強制性行為不以本罪論處等等但書的例外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是違背婦女意願發生性行為都算是強奸,婚內也是如此,男方婚內強奸自己的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丈夫在婚內違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構成婚內強奸,依據強奸罪的規定判處刑罰。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㈤ 如何打破強迫性重復
心理疏導法和行為療法是目前對於強迫性重復主要的治療方法。
㈥ 強迫結婚被強迫一方應該怎樣維權
法律分析:強迫結婚被強迫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根據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㈦ 法律上有沒有強迫婚姻的,婚姻強迫是否成立
一、脅迫婚姻的構成要件
(l)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既可以直接對相對人實施,也可對其親屬或友人實施;脅迫的對象不僅包括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譽、榮譽、隱私及財產。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通過脅迫行為而使表意人產生恐懼,並因此而為意思表示。脅迫故意的含義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於恐懼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嗅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脅迫的本質在於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脅迫行為應具有違法勝。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恐懼狀態有二:一是表意人原無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發生恐懼;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加深恐懼。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人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脅迫婚姻的處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強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㈧ 婚內強迫性行動判幾年
【法律分析】:婚內強迫性行為構成強奸罪,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姻契約並不意味著妻子放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權。妻子應當享有一定的對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權利。丈夫應尊重妻子的這一權利。婚內強奸行為,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夫妻雙方基於感情不和,男方違背女方意志與其強行發生性行為的,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㈨ 你好,有人強迫我和他結婚,我該如何處理,是否符合結婚自由法律,請給我指路,求求你了
《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所以,你有權拒絕不情願的婚姻,不與之履行婚姻登記,從法律層面上,不給違反婚姻自由者任何可乘之機,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㈩ 如何打破強迫性重復
重復是強迫症最大的一個特徵,但不要認為強迫症是多大的精神疾病。順其自然,為所當為。具體就是帶著症狀去做該做的事,不要想著「不要想」,不要去抵制腦力出現的各種想法,讓它們自由地存在和消失。否則,將對一些想法起到強化作用,越想越不能不想。強迫的剋星當然不是強迫,是「自然」,只要做到了順其自然,一切強迫症狀都會消失。如果症狀不是特別嚴重,建議不要輕易去看心理醫生,因為到醫院去看的心理醫生,一般都會給予葯物干預,而任何的葯物都是有副租用的,精神葯物更不例外。因此希望自己通過自身力量去克制,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