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證據
需要提交的證據,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1、身份證據: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2、受脅迫的證據: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3、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此,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B. 可撤銷婚姻案件該怎樣收集證據
可撤銷婚姻可以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比如被威脅、脅迫的記錄、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C. 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當出現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1、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一方因受脅迫而與對方結婚的,婚後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這里應當對「脅迫」的含義予以明確:脅迫通常指以給他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脅迫者可以是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受脅迫者因受脅迫而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得已,不情願地與對方結婚,違背了結婚須雙方完全自願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雙方結婚後,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2、一方違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必須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使對方明確知曉其患病情況,以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患病一方隱瞞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麼「受騙方」在結婚後知道其患病情況的,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面對第一種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而且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這個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就沒有了。
面對第二種可撤銷婚姻:想撤銷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樣的,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D.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分為因脅迫結婚的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兩大類。「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可撤銷婚姻證據,一般有三大類,一個就是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還有就是婚姻受脅迫的證據還有就是時間證據了。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 可撤銷婚姻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1.身份證據: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2.受脅迫的證據: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3.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F. 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撤銷婚姻要符合的條件: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G. 撤銷婚姻需要帶哪些資料
撤銷婚姻要帶這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請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3、能夠證明撤銷事由的證據,比如受脅迫或者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
4、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H.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