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欺騙感情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分析:欺騙感情如果侵犯了受害人人身權、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Ⅱ 婚姻欺騙的法律規定
騙離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令其在根本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按照《婚姻法》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騙離婚應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這是一種絕對無效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提出無效主張。對這種無效離婚,不管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們均應有權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首先要全面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如確屬騙離婚,要對實施欺詐行為的一方給予嚴肅的批評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於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調解工作,宣布離婚無效、收回或判決離婚無效;倘若調解不能恢復夫妻關系,也不應維護原離婚協議,而應宣布其騙離婚無效,維持原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堅持不願維護原婚姻關系的,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在騙離婚中,行為人故意進行欺騙行為騙取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其再婚關系因騙離婚的無效而當然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應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Ⅲ 什麼是騙婚 法律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男性騙婚。通常表現為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巨額經濟補償。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二)女性騙婚。通常表現為: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後和其他男子再結婚;2、為騙取准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後,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佔對方財產的;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三)對騙婚的處理:騙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不存在感情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欺騙感情賠償精神損失
欺騙感情如果侵犯了受害人人身權、人格尊嚴權等人格權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Ⅳ 欺騙婚姻法離婚應付什麼責任
按事實婚姻處理,因為在我國欺騙婚姻既不屬於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因脅迫而結婚的」
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2、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Ⅵ 男人已婚兩年欺騙女方,女方如何索要賠償
這種行為是典型的重婚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此問題中的行為屬於: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後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一是刑事處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民事賠償,要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
Ⅶ 欺騙婚姻怎麼辦
需要視具體的事由與情形來確定。如果符合無效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婚姻無效。如果欺騙的內容符合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Ⅷ 婚姻詐騙有精神賠償么
法律分析:看情況。如果對方是以騙取彩禮為目的進行婚姻詐騙的,是屬於刑事犯罪,如果對方通過隱瞞有配偶、不能結婚的疾病等行為進行婚姻詐騙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Ⅸ 起訴騙婚可以嗎能得到多少賠償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