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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合理怎麼調整

發布時間:2022-09-11 03:58:06

① 關於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有什麼辦法可以向法律提修改意見。

案例一中,警察可以向鄰居詢問,或者可以向居委會反映情況唄,自己本人也可以進行錄音取證。
案例二中,如果是存款,銀行有存款憑證的。
綜上,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原則就是公平,符合社會正義。

② 法院判決定了離婚,財產分割不合理,請問怎麼樣辦丫

訴訟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後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③ 你認為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存在哪些不足應當如何完善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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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題目足以寫一篇漂亮的論文,在這里我就簡要的發表一下我的拙見:

除了自願離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理由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見於《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關於這個規定的優點就不說了,就說說這個離婚規定存在的不足:

第一、夫妻感情屬於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活動范疇,不屬於法律能夠直接調整的范疇,只有作為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實體性婚姻關系才是法律應該調整的對象;

第二、夫妻感情具有濃厚的個性化主觀色彩和深層次的隱秘性,即使是當事人自己也往往只能意會不能言傳或不可捉摸,這就增加了離婚審判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婚姻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它並不等於也不能代替構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因此也不能囊括所有導致夫妻離異的因素;

第四、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必須以夫妻婚後有感情為前提,以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為結果。但現實生活中,一方面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締結和存續的並不少見,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得到法院批准且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某些離婚案件,如因一方失蹤或患病而離婚,則屬於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難以實現的情況,表現的是婚姻破裂而非所謂感情破裂。所以,只有婚姻關系破裂與離婚之間才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因果關繫上的必然性。

第五、過錯主義離婚的色彩濃厚,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種情形中,前三種均為一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而對於婚姻目的無法實現不能共同生活的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列舉較少,僅有「分居兩年」的規定,這與審判實踐中反映出的離婚理由很不相符,也就是說法律沒有將實踐中最常見、數量最多的離婚理由例示出來,如性格不合等。

完善建議:
第一、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應對男女雙方是否有感情進行適當的審查。

第二、在離婚法定標准上,在堅持破裂主義原則的前提下,將以「夫妻感情」作為婚姻法調整的對象轉變為以「婚姻關系」卻已破裂。

第三、繼續採用離婚法定理由概括+列舉的模式,但需要進一步增加典型的離婚原因充實列舉性規定。
-----------------------------------------------------------------------------------------------------------------------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祝你順利!

④ 折射出中國婚姻法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中國婚姻法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離婚案折射出的主要有婚姻法第第十七條關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規定不盡合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可能存在別有居心的人,利用婚姻關系不勞而獲。

⑤ 關於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

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苦工血汗賺錢,另一方跑外面聊聊微信約約炮,把婚姻搞破裂了還去分人家的血汗錢,而且還是合法的,這會給很多居心不良、企圖不勞而獲的人提供法律保護,先不扯什麼愛不愛、責不責任,只要有利可圖就可以嫁,或者可以娶,然後結了婚在外面亂搞還有法律保護,把婚姻搞垮了還能分到一筆財產

⑥ 關於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有什麼辦法可以向法律提修改意見。

1、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特別提出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家庭暴力是指長期持續的毆打辱罵,長期的毆打會造成傷痕,就醫也會有醫療證明是外力擊打,同時鄰居的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如果對方有暴力傾向你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抗辯,認為暴力傾向不利於孩子成長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3、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主要是針對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存款一般認為是婚後財產,除非有協議約定,當然你要在離婚的訴狀上註明對那些財產進行分配。
4、還適合第一條一樣,女方屬於弱勢群體,應當適當進行照顧
5、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主要考慮有利於孩子成長,2歲以前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跟媽媽會比較好,2歲後可能考慮雙方有無時間,雙方經濟情況,性格情況等方面具體分析。

⑦ 作為婚姻調解員,必須要遵循的調解原則是什麼

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結束語

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⑧ 離婚協議不合理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覺得離婚協議不合理時,如果還沒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那麼可以直接進行修改。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對於單純的不合理,通過法院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最好是與對方進行協商,看能不能達到較為理想的效果。如果能夠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在一年之內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法院會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⑨ 婚姻法解釋三不合理怎麼修改親子鑒定

北京2011年8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根據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釋三,夫妻離婚,房產根據出資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規還對DNA親子鑒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規定和解釋。這部司法解釋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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