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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要經過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09-10 07:58:38

Ⅰ 跪求,論西周的婚姻制度~~~不要長篇大論的,簡潔一點。

西周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締結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關系的締結有其原則,按周禮規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締結婚姻要經過六禮。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被稱為七出(七去);但當出現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三種情況被稱做三不去。

Ⅱ 在古代西周時結婚需要哪「六禮」

六禮

西周時期周公制禮中,制定了婚姻成立的條件,即六禮。六禮的內容包括了六個方面,實際是婚姻成立的六個程序:

一是納采,即男方向女方送彩禮求婚。

二是問名,即男方的媒人問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後到宗廟里占卜吉凶,結果為吉的才能進行下一步,凶的則到此為止。

三是納吉,就是占卜得到吉兆後定下婚姻。

四是納征,男方派人送聘禮到女方家。

五是請期,即請女方確定結婚日期。

六是親迎,婚禮之日,男方必須親自去女方迎接,然後男方先回,在門外迎候。

在每一個程序中,男方都要送去一隻大雁,因為大雁是候鳥,所以守時講信用,而且大雁忠貞不二,喪偶的都獨身。原來公卿送羊羔,大夫送大雁,士送雉,後來都統一為大雁,如果想多送錢物,可以在納征時多送,其他程序中送大雁只是象徵意義。

六禮的婚姻程序很復雜,一般百姓沒時間也沒有財力承擔,所以只有官員貴族才這樣嚴格遵守。但民間風俗也以此為參考,把一些程序合並,如第一和第二就可以一次完成,第三第四也可以合並,到現在民間的婚俗還可以看到西周時期六禮的影響。

Ⅲ 西周的婚姻儀式是

六禮:西周的婚姻儀式。
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求婚。
問名,男方請媒人問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
納吉,男方在祖廟祭祀,通過占卜求得吉兆,告知女方並決定婚姻。
納征,男方湘女方送聘禮,婚姻成立的主要標志之一。
請期,雙方商定婚期,一般由男方家決定。
親迎,男方按父親之命去迎接女方。

Ⅳ 西周締結婚姻必須符合那些條件

婚姻關系的成立在西周時已有了制度化的條件。 西周時期,婚姻的締結有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禮」是締結婚姻必須經過的六個程序,「七出」是解除婚姻的條件,「三不去」是對夫家休妻的限制。

Ⅳ 西周禮制下的婚姻禮俗是怎樣的

傳說在遠古時期,洪水經常泛濫,幾乎所有的人和動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媧兄妹。太白金星叫他們結婚,生育後代,但他們認為兩人是兄妹,便不肯答應。太白金星告訴他們說,如果不這樣的話人類就會滅絕。

伏羲和女媧提出條件說,如果能將割成許多段的竹子再接起來,就可以結婚。後來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許多竹節。兩人還是不願答應。

伏羲和女媧又提出條件說,從兩座山上往下滾兩個盤石磨,如果石磨能滾合到一起,就可以結婚。但是當石磨又合在一起後,他們仍然不肯答應。

這時,女媧又出了一個主意,如果伏羲能夠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結果,伏羲始終追不上女媧。後來,一隻烏龜教伏羲從山的另一面沿著相反的方向追趕。女媧沒有防備,被伏羲追上。就這樣,兩人只好成婚。

由於伏羲、女媧的成婚,才傳下了後世的人類。而伏羲追女媧,也成為了我國最早的婚禮儀式。

在氏族社會,男女之間的婚配,大都實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須要到另外一個氏族或部落去尋找配偶。在當時女性比較少的情況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難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搶來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為此而慶賀,有時還要設宴歡慶。這就是婚禮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國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來就實行氏族外婚。由於居住地域遼闊,部落之間相距很遠,給通婚和貿易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遠嫁和搶婚現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飲酒作樂,表示慶賀。

此外,婚禮的功能還在於通過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會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會的認可。

據北宋劉恕的《通鑒外紀》記載,在上古的時候,男女無別,從太昊開始才設嫁娶之宜,以儷皮即成雙的鹿皮為禮。從此,儷皮就成了經典的婚禮聘禮之一。之後,除了儷皮之禮之外,還必須先稟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時期,婚姻以男女互愛為基礎,但必須徵求父母的意見,父母不能專斷。如游牧在額爾古納河畔的鄂溫克族,在男女因相愛訂婚前,必須經家長表示意見,男方家長要向女家贈送馴鹿、酒和灰鼠皮作為聘禮。結婚時,雙方家長要給新婚夫妻贈送馴鹿,作為他們共同生活的物質資料。

儒家典籍《儀禮》中的《婚禮》篇規定,用雁、儷皮作為婚禮物品,與鄂溫克族以馴鹿作聘禮是相通的。說明雁與儷皮是古老婚俗的遺習。

進入階級社會後,婚禮改用布帛、金銀及牛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禮,更顯得大氣而莊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達了人們"聯婚姻、通行媒"的美好願望。而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媒人佔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後才出現的。這時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長者。他們受男方家長的囑托,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認為這是成人之美。在兩家遇到麻煩時,媒人也積極想辦法從中斡旋,從而受到人們的尊敬。

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緣關系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血緣關系、政治關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緣雙重標准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

"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為標准,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體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徵。

根據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於延續血脈,《禮記·婚義》中記述婚姻"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宗法制度注重親疏、嫡庶的區別,為明確嫡庶,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制。

據《禮記·曲記》記載,西周時期,"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個,不得以妻為妾,也不得以妾為妻。

同時,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得到家庭與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須經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會而言,男女締結婚姻,必須經媒人說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這一原則,為後世沿用,並逐漸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禮儀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6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婚義》。

古時男家去女家迎親時,均在夜間。並且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

古代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西周時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廟拜祭其祖先,然後再用車接女方到男家。將女方迎進男方家門後,還要舉行夫婦同器共餐、共飲交杯酒等儀式。次日尚須留在家中以謁見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則3個月後在家廟祭奠舅姑,此稱為"廟見之禮"。廟見完成後,該女子便正式成為家族正式成員。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大戴禮》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條,夫家就可以合禮、合法的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婚姻關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條件,按西周的禮制,女子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具體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意思是說,女子被休棄時娘家已無親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時貧賤以後變得富貴的,不能休妻。

按照禮制的要求,"妻者,齊也",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對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規定,雖是出於維護宗法倫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義精神的一面和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漢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關於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相關規定,大體均未超出其范圍。

Ⅵ 古代婚嫁的儀式和程序

上古時代,先民剛剛從蒙昧進入文明時期,自由奔放。西周以後,宗教禮法制度逐漸完善,婚姻制度也逐漸完善,已經確立了一套完整的相親結婚程序。封建社會的女子在結婚之前基本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尤其是大家閨秀更是如此,很少能接觸到除了親屬以外的其他男性,所以所謂的自由戀愛真的十分罕見,能不能嫁個如意郎君那基本就靠運氣了。周朝時已經有媒人的確切記載了,媒人分為官媒和私媒,基本上都是私媒起主要作用,官方媒人只是擺設而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為了中國古代婚姻的一個主要特點,媒人是必不可少的,媒人主要是女性,所以才有了媒婆之稱。有了媒人後還有六步必須走,古代稱之為「六禮」,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納采就是男方家相中某家的閨女後,通過媒人詢問女方家的意思,女方父母同意後,男方家便送給女方家一定的禮物。問名,顧名思義就是納采之後詢問女方家閨女的姓名,不僅要問姓名,女方的出生年月生辰八字也要告訴男方。納吉,就是對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進行占卜,古人比較迷信,這其實是一種封建迷信的做法,婚姻的幸福主要看男女的性格以及婚後的經營,但是古人才不管什麼幸福不幸福的,生辰八字相合就行。納征,納征就是婚姻成立的意思,男方向女方家下聘書,女方家回聘,這時男方家要正式送給女方家彩禮。請期,就是男方定好結婚的日期,然後通過媒人告訴女方家。親迎,就是男方在約定的日期,派出迎親隊伍吹著喇叭抬著轎子去女方家迎娶新娘。古代人口流動較小,大家都特別注重名聲,所以只要財力允許,迎親的場面都會比較大,有「明媒正娶」之意,下層社會一般都對這個六個步驟進行簡化了,現代的相親就更加簡化了。

Ⅶ 西周法律規定的結婚制度有哪些內容

西周時期,婚姻的締結有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A.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個,也就是說,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B.「同姓不婚」也是締結婚姻的一個前提。西周實行同姓不婚原則,既有血緣倫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遺傳方面的原因,還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過。古人認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倫也」。這是基於倫理方面的考慮。「同姓不婚,懼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這是基於生育方面的考慮,表明西周時代人們對近親屬結婚造成後代弱化的現象已有清楚的認識。至於《禮記·郊特性》中說的「取於異性,所以附遠厚別也」。則是西周統治者基於政治上的考慮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統治天下,統治者希望利用婚姻關系的紐帶,達到聯合異姓貴族增強統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則在中國歷史上演化為一種古老的習俗,長期受到人們的重視。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則。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須由父母家長來決定,並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即是非禮非法,稱為「淫奔」,必不為宗族和社會所承認。
(2)西周時期,婚姻關系的成立還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序。六禮的具體內容是: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禮物,要求用雁作為彩禮,表示守信義的意思。問名,男方請人問女方的名字、年齡等事,以確定是否適合婚配。納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後,准備禮物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吉之後,男方家派人送聘禮給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稱作納幣或納聘財。請期,男家選定婚期,告訴女方家,請求女方家同意。親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這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儀式,也是最重要最復雜的一道儀式。女方到後,還要舉行夫婦同器共餐,飲交杯酒等儀式,才算完成結婚之禮。六禮的名稱和程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後世的結婚程序雖然不一定全經過六禮的儀式,但「六禮」的名稱一直相傳下來。
(3)西周時期婚姻關系的解除,在禮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去」是後世社會維護夫權,維護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這些限制性條件反映了古代禮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Ⅷ 論述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屬非禮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個。也就是說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且在家庭關系中處於比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締結婚姻的一個前提。西周實行同姓不婚原則,主要基於兩點:首先,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為婚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發展。其次,禁止同姓為婚,多與異姓通婚,是為了「附遠厚別」,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進一步鞏固家天下與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則。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長決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即是非禮非法,稱為「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所承認。

Ⅸ 中國西周時期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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