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同性戀合法嗎
同性戀愛合法,但是要結婚,即不犯法也不合法。同性戀屬於民法領域的范疇。在民法領域,實行的是法無禁止即許可,也叫「法不禁止皆自由」。其含義是只要行為人不實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領域這一為法所禁止的不正義行為,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中國法律沒有禁止同性戀行為,因此,在中國同性戀並不違法。但不受婚姻法保護。中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
對於同性戀的行為,我國現有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為違法行為。同性戀結婚並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也不屬於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且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屬於人的基本權利,其權益應該得到保障。男女都應平等地享有與男性結婚的權利,也平等地享有與女性結婚的權利,否則就違背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則。所以,同性戀結婚登記的合法化,有待於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
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領事婚姻登記的基本原則,由於中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外國領事辦理的「同性結婚」登記在中國境內不具法律效力。同時,如外國「同性婚姻」文書欲送至中國境內使用,中國領事亦不宜為其辦理領事認證手續。總之,根據中外領事實踐,雙方當事人由於「同性婚姻」而產生的所謂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既得不到中國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得不到中國主管機關的相應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⑵ 請問國際私法中「領事婚姻和領事代理有什麼區別」謝謝
領事婚姻和領事代理都是一國駐外國領事館工作人員的工作范疇,目的在於保護派遣國國民的合法利益,但二者在性質上有本質差別。
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同意的情況下,一國授權其領事官員或者外交代表為本國僑民以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立婚姻的制度。婚姻的成立,在國際私法上,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因此領事婚姻屬於駐在國屬地管轄權的例外。
領事代理是指本國國民可以委託某駐在國領事官員代表代表其本人辦理在駐在國的有關事項,譬如參與訴訟,聘請駐在國律師做訴訟代理人等等。
⑶ 世界各國對婚姻法的名稱規定很不統一,歸納起來大約有幾種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
(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婚姻關系的締結及其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國際私法上,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一般主張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或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採用上述各種連點而依不同情況予以適用的混合制
①由於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上香港採取的是當事人住所地法。
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實行結婚注冊制和結婚儀式制相結合的方式。香港關於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採用婚姻締結地法即凡在香港結婚不論當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應適用香港法律規定。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締結問題的規定,在立法上相當簡單,那就是《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從字面上來說,僅可作如下解釋:第一,它只規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種即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至於中國公民之間在國外結婚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中國結婚則並非該條款所調整的范圍。第二,它既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結婚,也指他們在中國境外的結婚。第三,該一條款實際上屬於雙邊沖突規范,「婚姻締結地」既包括結婚的實質要件,也包括結婚的形式要件
②但這條規定,並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不能絕對地把它作為處理所有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的普遍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長期的司未能實踐中,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有一系列相關批復和文件
③這些文件和批復的主要法律精神是:
⑴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⑵雙方都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也允許雙方到我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適用我國婚姻法。如果外國人具有同一國籍,則允許他們辦理領事婚姻,適用外國法,但同時也要求他們遵守我國婚姻法的原則
⑶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適用締結地法,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該婚姻關系不為我國承認
⑷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單位聯合發布的規定,依婚姻締結地法。④由於《民法通則》第147條未能完整而精確地概括我國的司法實踐,與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現在立法問題上的具體問題是:對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沒有作不同規定。因香港的《婚姻條例》和大陸的《婚姻法》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最明顯的就是對法定婚齡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16歲以上的男女即可結婚;而大陸的《婚姻法》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因此,香港居民在16歲時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結婚,大陸法院應承認其婚姻有效。但對於16歲的香港居民與大陸已達到婚齡的中國籍公民結婚(在大陸),是否有效?這時應適用大陸法還是香港法?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符合各自屬人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應認定其有效,而不應過於考慮他們的屬人法是否存在抵觸。對香港居民適用香港法,對大陸公民適用大陸法規定的條件,從而認定其有效。
因此,在處理大陸中國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問題,要分別考慮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據法。世界各國對結婚的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嚴,而對形式要件則規定得比較寬。考慮到大陸與香港的法律沖突畢竟是一國之內的區際沖突,所以對於大陸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其實質要件應適用以婚姻締結為主,輔以當事人屬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對形式要件應適當放寬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就視為有效。關於結婚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還有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指出。
第一是關於「同居」的法律地位問題。對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各國的態度大不一樣。如在美國,同居者視為「推定配偶」與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樣受到保護。英國1975年的《家庭與扶養法例》中規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內。《婚姻法》修改之前,我國大陸對同居者則在不同時期內區別對待,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兩種情況,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有詳盡的規定。《婚姻法》修改後,「同居」有二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在最高法院法釋(2001)30號「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有明確的界定,這種意義的「同居」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等等破壞一夫一妻的行為,此行為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准予當事人離婚和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別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
第二種含義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⑷ 什麼是領事婚姻
名稱定義
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一個國家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的制度。
[編輯本段]關於領事婚姻登記的規定
1983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聯合發出了《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我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也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范圍作了限制。
1.關於華僑結婚問題。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若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或該結婚申請不符合我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則我使領館不宜受理。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得受理。
2.關於華僑離婚問題。鑒於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3. 關於出國人員、留學生的婚姻登記問題。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婚姻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兩個在國外長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當事人依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4.除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外,對於在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使領館還可為其補發《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⑸ 同性婚姻合法嗎
這個當然是不合法的,在我們國家。同性戀是不被認可的,也不可以辦理結婚證的。所以同性不存在婚姻關系
⑹ 什麼是領事婚姻
法律分析: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一個國家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⑺ 2015年7月份村衛生室健康教育內容
1.鞏固以縣為主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將鄉鎮衛生院劃分區域,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縣域內有條件的隸屬於上級衛生部門和軍隊、廠礦企業的醫療機構分片與區域內鄉鎮衛生院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技術力量較強的中心鄉鎮衛生院也可與一般鄉鎮衛生院建立合作關系。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參與合作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責任制管理,簽訂縱向合作責任書,明確合作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本單位參與縱向合作的工作情況。發揮鄉鎮衛生院在縱向合作中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上級合作單位對鄉鎮衛生院的業務工作給予指導,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
2.建立優勢互補的資源共享機制。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縣域內優勢衛生資源共享共用,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縣域內醫療機構的水平合理確定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互認的項目,在縣域內實行檢查互認。逐步實行各類物資和後勤保障服務的集中供應,降低成本。
3.建立分級合理的業務合作機制。按照三級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各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合理確定合作各方的服務范圍,制定雙向轉診制度,明確轉診程序、標准和技術規范,及時上轉和下轉病人。充分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調節病人流向的作用,引導病人合理選擇就診醫療機構。建立合作單位間會診、互派醫生、指導查房、聯合手術、聯合急診、急救等制度。制定全縣統一的醫療質量持續提高體系和醫療質量控制體系,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級合作單位實施。縣級預防保健機構對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開展的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給予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鄉鎮衛生院防保人員對村級公共衛生工作實行分片監管。
4.建立對口支援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機制。建立縣對鄉、鄉對村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制度,推動單位間的技術交流和技術支持。通過巡診、會診、培訓班、互派業務人員、進修等各種方式提升農村衛生機構的業務水平。上級醫療機構應統一安排下級合作單位的人員參加臨床人員科室輪轉,優先安排合作單位人員進修,吸收下級合作單位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培訓班,鼓勵聯合申報科研課題,開展科研攻關。
5.建立合理的補償和分配機制。縣級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經費,對在縱向合作中付出較多、貢獻突出的單位給予補償和獎勵。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鼓勵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給予扶持和幫助。合理分配在業務合作中發生的共同收益,按時對帳並辦理承兌支付手續。
1.合理編制鄉鎮衛生院的各項收入和支出。試點縣(市、區)要綜合考慮鄉鎮衛生院所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任務、人員編制、服務范圍、業務發展等因素,按照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鄉鎮衛生院的收支項目,核定各項收入和支出。鄉鎮衛生院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其中政府補助收入按《山東省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魯財社[200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鄉鎮衛生院國家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工資、津貼等人員經費,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材料、儀器、葯品、交通、水電消耗等業務經費,基礎設施修繕、設備更新配置以及人才培養等項目支出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等所需費用按有關政策保證落實。
2.規范鄉鎮衛生院收入和支出管理。縣級有關部門要制定全縣統一的鄉鎮衛生院財務收支管理制度,為每所衛生院設立獨立的賬戶,對衛生院的收入和支出實行集中式分戶管理。試點縣可以採取以收抵支,差額補助的辦法進行管理;也可以探索收入全額上繳,再按月集中支付的辦法。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按批準的年度計劃實施。為保證衛生院正常業務的開展,可向衛生院發放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3.合理處置鄉鎮衛生院的收支差額。鄉鎮衛生院業務收支結余的部分資金應轉為鄉鎮衛生院的事業發展資金,主要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用於全縣鄉鎮衛生院人員培訓、年終考核獎勵等工作。部分資金可返還衛生院,具體比例由試點縣(市、區)確定。
4.改革鄉鎮衛生院收入分配機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鄉鎮衛生院的人員和經費,建立鄉鎮衛生院和衛生人員績效評價機制。將鄉鎮衛生院的業務量、服務質量、完成公共衛生任務情況、服務人群滿意度、服務人群健康狀況改進等納入考核范圍,作為返還鄉鎮衛生院收入和考核獎勵的主要依據。加強鄉鎮衛生院院長的選拔和任用管理,實行院長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改革鄉鎮衛生院內部分配,擴大單位分配自主權,根據按崗位、任務、業績定酬的原則,綜合衛生人員技能、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績效工資,不得將醫務人員業務收入與服務收費直接掛鉤。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任務。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精心組織,完善措施,積極推動各項試點任務的落實。試點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成立專門的機構,分別承辦縱向合作和鄉鎮衛生院財務收支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和目標管理,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制定完善政策措施。試點縣(市、區)要在對縣域內衛生資源和衛生服務狀況進行基線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開展縱向合作和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政策措施,對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獎懲措施等做出規定。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的手段引導各單位自覺履行責任義務。
三加強督導考核。建立試點工作評價體系,建立考核監督和獎勵機制,明確參與試點各單位的責任義務,將各項任務分解落實到單位、科室,責任到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督導、檢查,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階段性評估,我廳也將於年底前組織年度工作考核。考評的重點包括是否建立長效機制並有效實施、基層機構衛生服務能力是否得到提高、農民就醫負擔是否減輕、農村基層衛生保健服務是否落實等。通過檢查評估,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推動兩項改革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