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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開庭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9-09 06:32:54

『壹』 離婚案件要開庭怎麼說

離婚案開庭原告該說些有關婚姻事實情況,就夫妻離婚的事實進行陳述,不能在法庭上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貳』 婚姻糾紛被起訴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婚姻糾紛被起訴了應當積極應訴,並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必要的可以聘請律師。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叄』 婚姻糾紛開庭審理流程

法律分析:婚姻糾紛案件的庭審程序由法院的審判員主持,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開庭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最後,審判長宣布閉庭,各方等待法院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肆』 離婚案件在法院開庭時的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4)婚姻糾紛開庭怎麼辦擴展閱讀:

審理程序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准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伍』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陸』 民事離婚案件開庭流程

離婚訴訟開庭程序是:
1、審理前的准備。包括准備起訴狀和證據清單或提交答辯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開庭審理:
3、執行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開庭步驟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柒』 法院如何對婚姻糾紛調解

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離婚案件分為:調解動員、協商調停、調解結束三個階段。復雜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仍然無效,應當准予離婚。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3、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捌』 婚姻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連,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憑單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在此期間,法院會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承辦法官先與雙方當事人聯系,確認身份信息是否正確。然後,承辦法官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原被告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3.訴中調解。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原告,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那麼在訴中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持調解和好的工作,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玖』 我想知道婚姻起訴一案,法院開庭中的流程

詳細的流程內容較多。但是要仔細弄清。

一、開庭准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准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准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采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采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准。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准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准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後,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准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准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准到庭旁聽采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5、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後庄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並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並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征詢申請迴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迴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迴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迴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後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范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並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後,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3、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並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後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范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范圍時無須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范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范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於法庭辯論的范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范圍。
法庭調查的范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范圍進行。
4、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復印件、復製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並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回。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後,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後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准許後,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並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後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後,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7、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後,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採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證據不予採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採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於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征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後,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准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范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范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2、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復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復。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復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4、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後,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於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1、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征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3、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征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閉庭。
4、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後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後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後,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准備就緒,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再宣布: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即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4、宣布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說明,後宣布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布……。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布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5、征詢意見。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6、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法院。
書面文本的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准。
文書送達的說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於…(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7、宣布閉庭。
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然後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後,宣布: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8、審閱筆錄的說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閱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閱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閱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說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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