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哪裡都需要辦理結婚證嗎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點:(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需要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近親關系而結婚的,無論是否生有子女,一律無效。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的,人民法院應予宣告婚姻無效,並同時就財產、未成年子女問題作出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以上就是針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哪裡?」和「都需要辦理結婚證嗎??」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Ⅱ 請問,去法院宣告婚姻無效需要准備什麼手續呢
啟動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兩種方式: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述的利害關系人是指: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的,是與患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也就是說,即使並未受理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效力,並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予以宣告。這是因為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Ⅲ 在我國起訴無效婚姻需要什麼
法律分析:在我國起訴無效婚姻需要提交起訴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Ⅳ 請問申請婚姻無效需要什麼手續
無效婚姻的法定程序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由婚姻當事人或者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 2.無效婚姻判決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的效力不適用調解,有關婚姻無效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下列婚姻屬於無效婚姻:1.重婚的;2、雙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3.婚前患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這一規定,我認為你的婚姻是否屬於無效婚姻,關鍵要看她的疾病是否屬於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Ⅳ 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准備的材料是什麼呢
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准備的材料:
(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重婚的證據等等。
(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後難以治癒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後難以治癒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Ⅵ 起訴無效婚姻需要什麼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根據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與理由提供相應的,能證明導致因婚姻無效的證據及相應的材料。1、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重婚的證據等等。2、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3、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未達法定婚齡的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Ⅶ 婚姻無效再婚需要的證明是什麼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針對您的問題,我做出以下解答:婚姻無效再婚需要的證明是:撤銷婚姻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文書。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Ⅷ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手續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的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手續: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進行撤銷,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Ⅸ 法院判婚姻無效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嗎
不需要。離婚後,法院無需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法院審理案件後做出的有效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終止。判決生效的時間為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如果沒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訴,它將在15天後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離婚證明、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後,無需向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明。配偶一方通過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可以將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者離婚調解書用於婚姻登記、戶籍等事項,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判決書副本載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夫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的,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上述協議,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法院認為丈夫和妻子的關系確實破裂,它可以判決離婚並發布離婚判決。本文件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相當於離婚證明與離婚協議的結合,但其法律效力高於離婚協議。為什麼法院的判決與離婚證明具有同等效力?這主要取決於判決的性質。從法律層面看,判決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有法律效力的東西是有效的。由於它是國家認可的有效物,因此無需再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認可,這與房屋的不動產不同,因為中國的不動產法明確規定,原則是登記備案。婚姻是不同的。結婚不需要到民政局備案。只要關系解除,就沒有必要告訴別人或公開,因為這是你自己的私權。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Ⅹ 無效婚姻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嗎
無效婚姻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由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