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西的涉外婚姻登記在哪裡辦理
新華網廣西頻道10月14日電(記者梁雲芳)從今年11月1日起,廣西居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將不必長途跋涉專門到廣西區民政廳登記,在所在地級市即可辦理登記。
近日,廣西民政廳下發《關於設置廣西涉外,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機關的通知》,規定從今年11月1日起,將涉外,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業務下放到14個地級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廣西民政廳不再辦理這些業務。
隨著近年來廣西涉外婚姻數量逐漸上升,僅由民政廳辦理相關業務,壓力較大,也給涉外婚姻人員帶來了不便。此次將涉外婚姻登記業務下放到各市,將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方便群眾。廣西民政廳已經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備工作,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確保涉外,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工作在各地順利展開
⑵ 涉外婚姻登記怎麼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按入系程序辦理:
1、要求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資料;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⑶ 涉外婚姻到哪裡辦理登記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應當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具體是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⑷ 如何確定涉外婚姻登記結婚地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登記結婚地點為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涉外婚姻結婚登記需中國公民一方當事人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⑸ 涉外婚姻如何登記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如何登記的方式:內地居民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等材料,共同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⑹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涉外婚姻登記辦理程序:准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⑺ 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
法律分析:和外國人結婚登記地點為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涉外婚姻結婚登記需中國公民一方當事人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⑻ 涉外婚姻登記到那辦
直接到省民政廳,你對象要護照和
單身證明
,你自己就只要
戶口本
和身份證就ok,領到結婚證後在去
公證處
公正,就over了,我是11月中旬才辦的,祝你們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