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起草婚姻法有多少人

起草婚姻法有多少人

發布時間:2022-02-11 16:58:15

㈠ 舊婚姻法起草人是誰新婚姻法起草人是誰

。此舉確是社會悲的女人的悲,想方設法擺脫婚姻的咖鎖。令更多的男人做出違背婚姻的行為,速成婚姻破裂:是擾亂社會秩序。這些新規根本不合理。而且是對婚姻不盡忠的人我估計出台新婚法應該是有錢男人。。。。

㈡ 中國婚姻法的起草和修改參考了哪國的婚姻法

我國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使傳統中華法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國幾千年來「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法典編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獨立的部門法編纂形式和體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的德國法模式。德國民法由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編組成,1911年起草完成的中國近代第一部民法《大清民律草案》專設親屬一編
新中國成立後,宣布廢除舊法統。在親屬立法方面,基於革命根據地時期形成的立法傳統,和受前蘇聯立法體例的影響,將調整人類自身生產和再生產領域內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親屬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作為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立法指導思想和理論上,均認為計劃經濟體制下家庭已喪失其經濟職能,與社會經濟生活無關,婚姻家庭關系不是商品關系,不能劃歸民法的調整范疇,從而將作為民法三大組成部分之一的親屬法人為地從民法范疇中割裂開來,並改稱婚姻法。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在這種理論和立法思想指導下,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形式存在的。
從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開始,到90年代末,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在制度構建和立法技術方面有了較大突破。
1989年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四個司法解釋。1989年11月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1989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事實婚姻關系和非法同居關系作了明確界定。規定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法院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1993年11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外延,包括了繼承、受贈的財產,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承包、租賃等收益。意見還對夫妻住房及其他財產分割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子女撫養權問題,1993年11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就離婚時子女的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作了具體規定。

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夫妻雙方承租公房的處理原則、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處理等問題了規定。使法院對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承租公房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據。

這些司法解釋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婚姻法的不足與漏洞,使法律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解決了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難題,也為現行婚姻法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㈢ 請問律師,2020年新婚姻法起草了嗎,第一次沒離成婚,第二次幾個月在起訴我怎麼

沒有2020年新婚姻法,但是《民法典》已經頒布,該法典第五編即「婚姻家庭」。 當然該法典明年一月一日起才施行,你還要等將近半年,但是可以學習一下。

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只能法院起訴。能否准予離婚,除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外,法院要審查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沒有法定的過硬條件的,法院一般暫時不準予離婚。如果一方堅持要離婚,還可以起訴,你也迴避不了。離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早晚都能離掉婚的。所以還是建議你好好考慮自己和家庭的問題。能挽回的,盡量挽回。實在不能挽回的,還是理智的放手。

㈣ 婚姻法有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二章 結婚
第四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七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八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九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四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十五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第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離婚後,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 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間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和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和遺產繼承等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規定,須報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區制定的規定,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註:本篇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4月28日 實施日期:2001年4月28日)修改 (中央法規)

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總共出台多少個司法解釋詳細內容是什麼

最高法關於婚姻法的解釋共有三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已於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1〕18號)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可從鏈接中搜索:https://www..com/link?url=jjpxF7GZftHQ54jho-XkF_-2GoauaXQkAfV9BBAQ90zbLPEQqfKK&wd=&eqid=

㈥ 新婚姻法一共多少條

1、沒有所謂的新《婚姻法》出台。
2、現行《婚姻法》仍為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

㈦ 『新婚姻法』共有多少條具體內容都有哪些呢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家對於新婚姻法一共多少條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新的婚姻法涉及到的內容有五十一條,每一條內容都是針對不同是事情,都進行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和約束,大家可以仔細閱讀和分析,根據實際的生活中的案例進行理解。法律是嚴格的,所以的條款都是需要嚴格的執行的,這樣也是為了公平公正。

㈧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共有多少部

你好,一共有三部。

㈨ 新婚姻法主要起草人有哪些住在哪裡工作單位在哪裡

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你想幹嘛,不會想拿磚頭拍他們吧,這可是違法的,不能做。

㈩ 婚姻法總共有多少條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
中國政府網鏈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閱讀全文

與起草婚姻法有多少人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事業編制人員政審在哪個環節 瀏覽:105
夢見美女被殺了還有血什麼義思 瀏覽:849
湯姆貓怎麼講故事 瀏覽:470
幸福的四字成語有哪些 瀏覽:3
關於小學開學的健康證需要什麼 瀏覽:53
幸福一村二村在哪個街道 瀏覽:960
支配收入多少才有幸福感 瀏覽:70
團隊經濟等級最高的是多少 瀏覽:645
天然美女是什麼意思啊 瀏覽:70
做產品與做事業有什麼不同 瀏覽:534
重慶教師評上骨幹後經濟獎勵多少 瀏覽:875
戴口罩怎麼分辨美女 瀏覽:231
日本的美女都有哪些 瀏覽:362
潘倩倩的歌曲愛情是什麼 瀏覽:605
國際婚姻登記處是什麼意思 瀏覽:619
文化藝術經濟代理人什麼意思 瀏覽:930
哪些事業單位轉公務員單位 瀏覽:60
寧化事業單位有哪些 瀏覽:96
經濟開發詞語有哪些 瀏覽:956
幸福呼嚕的床怎麼弄 瀏覽: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