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一方債務如何處理
一方債務一方償還
首先、關於結婚前形成的,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其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例外情形有,夫妻一方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中一方債務也就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不同,這部分債務無論是否離婚,其實都應當有欠債的一方來承擔償還責任。在界定是否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舉債的,若是數額在合理范圍內,並且也是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這樣的債務也是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⑵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個人的債務由夫或者妻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另一方無需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⑶ 婚內一方有債務怎麼辦
法律分析:婚內一方有債務的,應當根據其性質來處理:1、一方的債務是因個人原因而負的,屬於個人債務,應當由本人進行償還,另一方無償還義務;2、一方的債務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⑷ 夫妻結婚期內的債務怎樣處理
夫妻結婚期內的債務的處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二人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配偶可以拿出證據證明一方在婚內所負債務不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或是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生活,則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配偶不對其承擔償還責任,由債務人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⑸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怎麼執行
一、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怎麼執行
1、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該執行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配偶並沒有幫助其償還個人債務的這種義務。除非,該筆債務經鑒定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主張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4、共同債務清償後的求償。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⑹ 夫妻離婚一方的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一) 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二) 從婚姻法規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三) 從立法上看,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准,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四) 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並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於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