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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有說話權還有什麼權

發布時間:2022-09-07 18:30:24

1. 夫妻的權利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應該是獨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婚後,姓氏沒有必要改變。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也體現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系。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2.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3. 結婚後,哪些「大權」你要握在手裡,以後說話的底氣更足一些

結婚後,哪些「大權」你要握在手裡,以後說話的底氣更足一些 ?

房子

眾所周知,房子但是結婚的大事情。擁有房子,2個年輕的優秀人才有一個屬於自己小家庭。因此,結婚前確定一下是否有房子,房子是誰的名字,能否有屬於你的一部分,把這樣說清晰談明白這很重要。有幾個結婚前沒去把這些談明白,婚後為了能還貸款或是其他的事情憋屈,而感情不會再,婚姻生活土崩瓦解的。因此,房子這些事一定要房子結婚前談,才能沒給餘生留遺憾。

生小孩帶娃

有多少個女人在結婚前沒把生小孩帶孩子的難題,和男方講清楚講明白,做好規劃,造成婚後,淪落家庭婦女,就在家生孩子帶娃。沒有自尊和收入,生活過得一地雞毛,最終失去老公的愛,離婚了,終生遺憾。因此,為了防止結婚後生小孩帶娃,自己會淪落家庭婦女,就要在結婚前搞清楚什麼時候生?由誰來帶?這般,餘生才不容易缺憾。

4.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的權利義務
2、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5. 夫妻之間如何做到相敬如賓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尊重。

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尊重,這樣的婚姻才能長久。難道我們真的可以在最愛的人面前不顧及自己的形象和對方的感受而隨便大放厥詞嗎?答案是否定的。試想你們戀愛的時候,男士彬彬有禮,溫文爾雅,女士含情脈脈,柔情似水。如果男士開始是暴君,女士開始是潑婦,你們還能走入婚姻的殿堂嗎?可怎麼到了婚姻中就變了呢?

在婚姻里遇到什麼事情都和對方商量,給與充分的尊重,這樣感情才能歷久彌新經歷風雨。婚姻也是這樣,我們當初選擇了一個木訥的人,就不要奢望婚後他變的多健談,我們當初選擇了一個交際高手,就不要奢望婚後他天天窩著家裡。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優勢和缺點,在婚姻中我們需要多盯著優勢看,強調刻意的去忽視一些影響生活的缺點,生活才會更幸福。

6.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結婚後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
1、權利包括,姓名權(即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自由擇業權、互有代理權、相互繼承權等;
2、義務包括,互相忠貞、相互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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