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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涉外婚姻有哪些效力

發布時間:2022-02-11 13:46:43

1. 涉外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
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
,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5、其他法律後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2. 婚姻法中對涉外財產分割有何規定

對於涉外婚姻的財產分割首先要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時第144條規定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 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認定婚姻有效後,就有一個屬地管轄權的問題。

法院對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辦理離婚。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對不在中國居住的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分別情況,可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依協議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見域外送達)。還可以郵寄送達。離婚訴訟自收到判決書時生效。

確定管轄權問題之後,就可以適用管轄權屬地的相關法律對財產進行分割。

3. 婚姻法高手~請進!(涉外婚姻離婚問題)急急急!

1、如果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那麼離婚也就適用我國的規定,這是個前提,如果不是在國內登記的,那麼要到登記的國家去辦理離婚,不適用我國法律。
2、如果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那麼就需要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離婚手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應當拿著離婚協議、結婚證和雙方有效證件,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是不予辦理的。因此是不能通過登報的方式進行離婚的。
3、如果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對方不同意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的朋友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於是涉外離婚,可能需要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有其他問題去,請補提問。
附:婚姻登記條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79072

4. 中國涉外婚姻法律法規,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未規定涉外婚姻內容,其內容見於《民法通則》中的涉外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5. 無效涉外婚姻的法律問題

婚姻法

6. 婚姻法對涉外婚姻有哪些效力

《婚姻法》未規定涉外婚姻內容,其內容見於《民法通則》中的涉外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記條例》有規定涉外婚姻部分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7. 涉外婚姻的效力怎麼樣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則,婚姻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但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當事人對在國外登記注冊的結婚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該國的公證機關或有公證權的律師行),然後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2、台灣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首先由台灣地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台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大陸一方將公證書副本帶到上海公證員協會核證。

3、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由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然後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4、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

對涉外婚姻效力的審查,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的話,那麼我國法院一般就會認定該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畢竟與國內婚姻不同,所以在處理方面肯定要麻煩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8. 請教關於新婚姻法涉外婚姻的問題

你的這種情況應按中國法,在國內離婚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2款),另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家法律規定,不經法院判決離婚無效,那麼該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只能通過法院判決離婚(1983年民政部《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第4條)。
如果該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決定登記離婚,去辦理離婚登記前要事先協商,決定一份離婚協議書(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1款第三項以及第十一條第2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3款)。因為是協議書,所以內容由雙方判斷,法律不做干涉。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無法辦理登記離婚,只能向中國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中國法院會根據中國的婚姻法處理他們的財產分配。但法院還是會先考慮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如果能達成,按照協議辦理,如果不能達成,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會考慮財產情況,其中一方是否有過錯,子女撫養,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關系破裂的夫妻必須開始觀察(或者說警惕)對方轉移財產或者虛構債務的行為,此外還必須掌握對方的財產情況(如賬戶、房產、公司股票等),否則將來可分配的財產可能會減少。如有必要,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財產。
關於法院如何處理一些財產問題,你的朋友可能感興趣2001《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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