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② 婚姻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③ 離婚打官司怎麼打
離婚打官司的,有7個步驟。分別是:1、寫民事訴狀;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結婚證、夫妻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5、把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6、法院排期開庭;7、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④ 請問 離婚打官司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打離婚官司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以下為詳細介紹。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起訴離婚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婚姻指導下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要求。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對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3)由人民法院管轄。檢察官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口頭投訴。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被告的姓名,年齡,出生地,工作單位和現址。
(2)索賠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或理由。
(3)證人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在收到原告的投訴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並決定公開審理案件,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的啟動,稱為受理。
2、審理
審判是在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和啟動程序之前進行的所有調查的總和。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三個階段:准備前的准備,調解和審判。
(1)審判前的准備。
審判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提起案件的條件,案件應在7日內提出,並在受理後5日內向被告送達投訴書。被告應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復;審判人員應審查訴訟。材料,進行研究和收集證據。
如果起訴或回應訴訟的人不符合當事人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資格的一方參與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並進行訴訟保全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預付款。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將組織當事人調解矛盾,出具調解書,由法官,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服務後,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
(3)審判。
如果調解失敗,將進行審判。
審判將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在審判前3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審判日期。
閱讀調查記錄;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及其法定代表發言,被告及其法定代表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人民法院的審判應當公開進行。法院宣判判決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判決;如果是定期發音,判決應在判決宣布後發布。到目前為止,離婚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已經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滿意,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並進行二審程序。
離婚的後果
人身關系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系解除
(2)基於夫妻關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子女撫養關系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財產關系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⑤ 婚姻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打官司需要准備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身份證據; 2、婚姻關系證據;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4、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5、家庭財產證據; 6、子女撫養證據; 7、精神損害賠償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⑥ 起訴離婚怎樣調解 離婚調解不成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怎樣調解
1、起訴離婚由如下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
(1)起訴後申請調解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
(2)立案後申請調解的,由法院組織組織調解,然後由審判員主持調解;
(3)開庭後申請調解的,由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起訴程序有以下五點:
1、想要離婚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立案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
4、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5、法院作出判決。
三、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等結婚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⑦ 婚姻家庭糾紛如何處理
由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親戚朋友居間調停以解決糾紛。
由當地村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⑧ 要是訴訟離婚,怎麼解決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准備工作。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准備。
三、開庭時,要准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四、宣判後,要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⑨ 民事訴訟法中的婚姻是怎麼處理的
民事審判中對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結婚證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才會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