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35歲離異女人,如何才能找到新的幸福
在大多人的潛意識裡面都會覺得,離異之後想要在找尋新的幸福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在離婚之後再次結婚的時候,根本不會考慮感情,大家只是覺得還不錯、比較合適,所以才會結婚,第二次婚姻還會談情說愛的真的已經很少了。
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自己 也不要什麼都不做,你一定要不斷地努力,不斷地提升自己,只有這樣那個人出現的時候你才能夠有勇氣上前靠近,而且在大家變得更好的這個過程當中,遇到的人也會更加優秀的。
⑵ 怎麼去挽救自己的婚姻,怎麼去挽回自己要破碎的婚姻
提起怎麼去挽救自己的婚姻,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怎麼去挽回自己要破碎的婚姻?另外,還有人想問我該如何挽救我的婚姻?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我怎麼去挽救我的老婆和婚姻?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怎麼去挽回自己要破碎的婚姻?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可以用冷處理、孝敬對方父母、改變自己的形象和給對方溫暖來挽回要破碎的婚姻。
一、冷靜處理
當自己的婚姻出問題的時候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冷靜,不要把自己的狀況和冤屈四處宣揚,更不要四處去說自己老公的壞話,這樣不僅解決不了問題,你們的家庭瑣事還會成為別人的笑柄,而且男人是很要面子的生物,如果你在外面不給他留面子的話,回到家他也不會給你好臉色看,這樣對挽救自己的婚姻是非常不利的。
二、孝敬對方的父母
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不再是個人問題,一定要重視對方的父母,孝敬他們,而且一定要比對自己的父母還要好,只有這樣才能彌補你感情上的裂痕。
三、改變形象情感挽回粉。
外表的改變是最直觀,最容易讓人發現的。改變自身的形象,你可以先從外表著手,去買一些跟平時不同的風格的衣服,去換一個更有活力更有魅力的發型。
四、要多給對方一些溫情的感動
很多時候都說人是感性動物,如果你讓對方感動的次數多了,對方心中一定會對你有所回應。你不妨選擇你們的結婚紀念日,或者你們在一起比較特別的日子,來給對方一些感動,送她一雙溫暖的手套,或者一個漂亮的絲巾,或者是給她買一份她喜歡的早餐,給她送過去,直到有她開始關心你,這個時候你想挽回對方其實已經差不多了。
俗話說:千年共枕眠啊!這輩子能成為夫妻是多大的緣分修來得呀!
看你寫的話,很真誠,應該是真的認識到自己錯了!可畢竟你傷她太深了,我也不知道你太太能不能原諒你!可是,我希望你不要放棄!既然你要重新做人,就不要怕失敗,不要怕沒面子!動用一切可動用的親友,找到她!不管用什麼方法,求得她的原諒!即使你很沒面子,也要堅持,這時候面子還算什麼?哪怕在眾親友面前向她也沒什麼大不了的!不要放棄!你要明白,女人的心很軟,也許她會被你感動的!祝你好運!吸引力法則挽回前任30天游戲。
如果你們能重歸於好,希望你能珍惜她!如果不能,也祝你能再找到幸福,珍惜眼前人!如何挽救婚姻挽救婚姻的方法。
外遇的事沒有,但老是要說離開,你在文中說了好多他說「一定要分開」,但是完全沒有理由,我感覺你需要問出他猶豫的原因。至於星座,我覺得完全扯淡,我還天蠍座呢,說什麼有神秘感,沒啥神秘的,相信感情吧,去問他為什麼,找到問題解決不就行了,結婚4年正是幸福的時候,估計男的原則上可能有點問題,好好對待祝你們繼續幸福(看清是繼續幸福)
以上就是與怎麼去挽回自己要破碎的婚姻?相關內容,是關於怎麼去挽回自己要破碎的婚姻?的分享。看完怎麼去挽救自己的婚姻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⑶ 離婚後應該如何挽回婚姻僅剩的感情
婚姻就跟我們的人生一樣,需要面對各種各樣復雜的問題,很多人以為婚姻出現問題,那就離婚了事,婚姻不在,婚姻問題自然就不在,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
婚姻本來就是我們人生的重要一部分,婚姻出現問題,某程度上就是我們的人生遇到困難,離婚並不能解決婚姻問題,反而會讓我們的人生帶來更多的問題,很多人在離婚後才領悟到這個問題,因此就想通過,藉此挽救自己的婚姻和人生,那麼,離婚後如何挽回婚姻感情?
3、樹立新形象
離婚前你是什麼樣的人?現在如果你想保存它,你就不能和以前一樣。你要知道如何改變自己,讓自己成長,讓自己更有吸引力。因為在離婚的時候,你已經在對方的心裡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如果你不做出改變,你就很難挽回對方。當你變了,變得更有吸引力時,你就能吸引對方的目光,你們就能再次建立聯系。離婚後如何恢復夫妻關系?這不是一項容易的任務。離婚終究成了事實,你們之間已經沒有關系了。重建這段婚姻關系比開始一段新的婚姻關系更難。然而,越是美好的東西,越值得我們盡最大的努力去實現。
⑷ 我出軌了 我老婆想和我離婚 我該如何挽回我的婚姻
因出軌老婆想和你離婚,應當這樣挽回:
一、坦誠認錯,態度要好。
二、讓老婆的朋友、親人勸說她回心轉意。
三、從今往後,好好疼愛老婆,不要再做傷人之事。
四、訂立保證,與小三徹底斷絕來往。
我的回答向來是言簡意賅。你可以點擊頭像並關注我的賬號「雪野獨歌」,後續有什麼問題需要我幫忙,我一定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從心理學、社會行為學、法學等多維度的專業角度,把你當朋友進行交流,希望能夠更加全面細致、有針對性地、有效地幫助你。此外也可以搜索百家號「雪野獨歌」,裡面是我對生活、情感、法律、教育、文藝、歷史、社會等等很多領域的個人獨特見解。
⑸ 離婚後如何挽回婚姻
離婚容易,復婚難
離婚率日益升高,離婚後,復婚的概率也很高。有些人離婚是因為沖動,或者別的一些原因,到了最後開始後悔離婚。
既然離婚了,想要復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何快速挽回婚姻成了很多人心頭的苦悶。李萍就是如此,和老公結婚7年,離婚1年,她很後悔離婚了。
離婚前,以為離了婚就自由了解脫了,離婚後才知道,原來老公也沒那麼差,丟掉了婚姻的保護傘,人生並沒有更容易。更多的時候,放棄一個生活了那麼多年的人,心裡並不好受。
說到離婚,是李萍提出來的,老公有些不思進取,看著別人家的老公事業上風生水起,而自己的老公卻原地踏步,李萍心裡多少有些不平衡,為此也常常和老公吵架。
吵著吵著,就提到了離婚。一氣之下,李萍就離了婚,本想借著離婚刺激下老公,連孩子的撫養權也給他了。沒想到離婚後,老公過得更瀟灑了,把孩子放到公婆家,自己一個人快活。
眼看著離婚並不能刺激老公,反而讓自己失去家庭,同時也想念孩子,李萍就想著復婚吧。
和老公提過一次,但是老公拒絕了。李萍沒有想到,她的賭氣,老公卻當了真。為了挽回婚姻,李萍也是挖空了心思。
04
利用孩子,讓對方心軟
有了前面兩步的鋪墊,復婚只是一層窗戶紙的問題。那時候他們離婚已經5個月了,李萍常常去看孩子,在前夫面前晃悠,但也不表現出復婚的意思。
只是孩子常常問,為什麼爸爸媽媽不在一起了?前夫是個很愛孩子的人,李萍不在的時候,孩子總是哭鬧想媽媽。
為此,前夫也有了復婚的意向。5個月,該自由的也自由夠了,前夫也開始想念李萍在身邊的日子。李萍不在,自己自由是自由了,但是沒人洗衣做飯,單身的日子並沒有那麼好過。
有一天,李萍和前夫一起去接孩子,前夫說:「孩子最近老是想媽媽,你要不回來住吧。」李萍知道前夫這是在求和了,也不枉費她這么多個月的苦心經營。
其實,李萍做的這些是為了二次吸引前夫,感情這事,強求不來,更靠追求不來。必要的時候還是要使用一些套路,讓對方回心轉意。如果你想和前夫復婚,不妨試試以上三點。
想要挽回婚姻,要做的不是死乞白賴,而是讓自己提升魅力,找到對方的軟肋,才能事半功倍。
離婚很容易,復婚的道路卻很艱辛,復婚後,要更加珍惜婚姻才是。
⑹ 在離婚後,應該如何開始新的感情生活
幸福幸福的家庭誰都想擁有,但好的婚姻不一定會遇到對的親人。所以很多女朋友結婚後才發現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自己的配偶也不是自己的好人,會對離婚開始新的生活。那我們離婚後談戀愛怎麼樣?下面是華晉感情編輯傳授戀愛寶典,戀愛寶典可以讓離婚後的戀愛也變得美好。與前任失去了聯系
那個女人就不會再選擇哪個男人了,女人知道,如果這個男人和自己的生活習慣不一樣,以後會面臨更多的困難,所以女人不希望自己的婚姻再次失敗。它只能詳細地要求自己的再婚對象。女人離婚後不想再結婚自己的二次。所以他們在選擇對象時格外細心。當這個男人在生活中有壞習慣時,女人會毫不猶豫地轉身離開。在女人的眼裡已經有了失敗的婚姻。所以再結婚的話,那個女人會選擇生活習慣健康的人。
⑺ 我需要新婚姻法的詳細內容,哪能找到
你這個"你""她""他"挺模糊,我沒明白.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⑻ 誰能告訴我新婚姻法在那裡看
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解釋三,在網上搜一個
⑼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祖與孫】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復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遺棄】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變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9)如何找到自己的新婚姻擴展閱讀:
未來婚姻趨勢
1.家庭結構小型化
理念:每家3至4人。
婚姻的期望隨著小康生活的來臨而變化,比如對收入的多少,對家務的投入,是否生育不再受到格外重視。雙方更注重的是:保持親熱,遵守婚姻協議,互相諒解,創造舒坦、靜逸的安樂窩。
2.晚婚晚育人數增加理念:單身不婚者增加,自願不育者有上升趨勢。
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要套用在現代人身上,其實很難,甚至已經被完全推翻。現代女性因為教育程度提高,工作經驗豐富,加上信息大量吸收以及媒體的兩性議題報導,讓女性有「女人也能有自己的天地」的觀念,所以對愛情的自主權提高之後,擇偶以及結婚要考慮的事情就愈多。
有首打油詩是這么說的,男人在三十歲左右看女人,是看學歷;男人在三十歲以後看女人,是看經歷;男人在四十歲以後看女人,是看病歷。其實這樣的男人女人都很可悲,一個只是會「看」,一個也只是「被看」,最後都不會有什麼結果。
3.性教育更科學普遍
理念:年輕人因好奇心導致的輕率性體驗減少,對婚前性行為更加慎重。
4.擇偶重情趣輕經濟
理念:擇偶更注重情趣相投,經濟條件重要性降低。男女青年更希望對方與自己同屬一個社會階層。
女青年心目中的理想伴侶,是富有幽默感,懂得尊重人,生活充滿樂趣,而經濟條件、家庭背景的影響將淡化。
5.追求婚姻質量
理念:婚姻質量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
多數家庭不再湊合,婚姻調適能力的提高,將使家庭生活更豐富、新鮮、幸福。婚姻中男女更加平等,家庭暴力減少,丈夫與妻子共同承擔家庭義務。
有人這樣評價婚姻中激情和平靜的關系——每一段愛情的能量都是註定的,愛的愈激烈,消耗的能量也愈快,如同火焰,漫天絢爛之後,片刻就成為灰燼。而恬淡從容竟能維系一生。也許越是平淡的婚姻,愛情的質量越高。
6.理財向AA制過渡
理念:家庭理財方式將由一人為主向AA制過渡。婚前財產公證,婚後夫婦雙方在銀行開設賬戶,獨立進行經濟核算。按婚姻協議,夫妻各自承擔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經濟義務。
7.家務矛盾減少
理念:家務勞動強度降低,夫妻因家務勞動導致的矛盾減少。家務勞動將社會化,家用電器普及化縮短家務時間。
8.理智離婚增多理念:協議離婚、試離婚成為理智分手的首選方式,但離婚率仍會呈上升態勢。
知識、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情感豐富的人,對愛情要求就越高越多。但離婚者所承受的社會壓力,將會相應減少。
試離婚的好處在於可以讓雙方不會在沖動的情況下做出後悔的決定,在現實面前,兩個人都會客觀主動地重新檢查自己,體味對方的長處,檢討自己的不足,最後的抉擇是理性的。
假如試離婚過程當中,真的發現自己的婚姻已經無愛、無性、無益,並且狀況不能被改善,那麼試離婚也是給自己的緩沖期,當你告別這段婚姻時,你也會讓自己有一個平和的心態,適時放棄,給自己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
9.理性對待婚外戀
理念:社會對婚外戀繼續保持理性態度。
人們對婚姻的責任感更多的來自於自我認識、自我約束、自我修正,而不是迫於外在壓力。人們要求婚姻的質量和情感,要求夫妻之間的權利和享受,有了更多選擇的自由和自主意識。
在婚外戀像頻頻上漲的物價一樣的時代,我們要學會以我們的冷靜和成熟的心理去承受,去面對,要知道,婚外戀,是擋不住的誘惑,但家卻是避風的港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網路
⑽ 迷茫,婚姻應該何去何從
很多人對婚姻產生迷茫,也許是因為沒有達到期望值,所以不知道未來的路到底該怎麼走下去。這個時候的他們需要停下來,仔細思考自己到底想要的是什麼?自己又為何會迷茫?當我們能夠抽絲剝繭地找到問題的症結,我們也就能快速處理好這個問題了。
三、對未來迷茫。
男生和女生在面對婚姻時,其實心裡的想法是有很大差異的。在男生看來,只要能夠找到人跟自己結婚,那就是成功了,後期就沒必要那麼拼了。而在女生看來,進入婚姻才是開啟奮斗的人生,對待婚姻則需要努力再努力。此時雙方的心理反差如此大,導致兩個人對婚姻的需求不同步,這樣就很容易出現彼此對未來的婚姻很迷茫。這種時候就需要雙方的心智都成熟起來,目標達成一致,不然未來的婚姻生活也是不被看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