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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原罪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9-05 09:37:28

1. 破壞婚姻家庭罪

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可以的。、但是你必須有你老婆與其「外遇」的具體證據

其一「那個男的」影響社會安定,家庭和睦。
觸犯了我國《新婚姻》法於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

婚姻的功能除了性、感情之外,還包括繁衍後代,互相扶助,減輕雙方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等多方面,因此,《婚姻法》的價值追求理應包含著以上多元化的追求。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往往會帶來社會的安全,相信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價值之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為常常會危及家庭的穩定,進而對社會的安全帶來危脅,因此我們《新婚姻》法於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
目前社會中,破壞婚姻關系的婚外性行為發生較多,使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脅,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對社會治安也有較大的影響,據官方資料統計發現,因姦情而引起兇殺案的事情屢屢發生,有的地方甚至佔全部兇殺案件的四成以上。人類幾千年形成的性心理習慣,要求性伴侶在一定時期內的排他性,這種心理應該說男女完全一樣,也是現代愛情產生的基點,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則勢必產生相關當事人的情感沖突,增加了社會矛盾激化因素,影響社會其他方面的正常穩定發展。正常人對自己的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一般都會無法忍受,相關當事人經受感情、性和社會壓力等方面的折磨時,情緒、情感易處於極度不穩定的狀態,對自己的感情難以調節及控制,從而時常被情緒、情感所困擾或感情用事,在這種狀態下做出的行為通常具有盲目性、沖動性和殘酷性,往往也造成了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從實踐中看,有不少夫妻之間因一方有外遇而整天打架、鬧離婚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當事人很有可能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個別嚴重的甚至會造成謀殺、自殺的悲慘後果。
由上可知,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為的直接危害後果主要是妨礙性生活的秩序和優良的風俗習慣,但是其帶來的間接後果卻更具有社會危害性,小者導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會造成謀殺、自殺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惡果。除此之外,婚外同居還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會風氣。

其二「那個男的」妨害公民的性權利平等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時,往往以通姦、姘居的形式出現。通姦,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發生臨時、隱蔽、秘密的兩性關系的非法行為;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的非法行為。人類社會,從古至今,男女比例雖時有出入,但總的說來還是協調的。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往往會導致性分配的不公平,有些人在一生中享有多個性伴侶,而有些人則可能終生無配偶或終生無法過上一次性生活,這部分公民的基本性權利根本無法保障,進而導致社會長期性、普遍性的根本不平等,影響社會的安全。
現代社會的第三者以通姦、姘居的形式入侵他人婚姻家庭不僅侵犯相關當事人,即無過錯一方的性權利,妨礙無過錯方原應享有的夫妻間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的權利,而且就整個社會而言,第三者入侵他人家庭妨礙全體公民的性權利平等。公開或變相的妻妾成群或終身無配偶,終身不能過一次性生活的現象在我國現實生活中事實上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農村和城市都有,前者以富貴、有權勢者居多,後者以貧困者、無權勢者居多,任何公正、正義的法治國家,都應當盡量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或普遍存在。這也是保障基本人權——配偶權的必然要求,換句話說,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其三破壞人類婚姻制度

中國新婚姻法修正案的第一章總則部分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法律上明示婚外同居是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裁。從目前中國的情況來說,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為仍是一種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它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會給家庭子女帶來不良影響,助長青少年犯罪,婚外性行為容易導致謀殺、自殺以及虐待、遺棄、重婚、暴力干涉自由、傷害、放火等嚴重刑事案件的發生。中國社會的傳統家庭觀念是以家庭、家族為本位的,一般的夫妻雙方都對家庭有較強的責任感。婚外同居無疑會減少一個人對家庭的注意力。有婚外性行為者不但要花時間,還要花金錢等在第三者身上,這當然會使家庭感情和財政受到影響。另外,過錯方往往因為有了婚外性行為,在第三者身上得到了性滿足,而忽視配偶的性需求,致使無過錯方因長期得不到性滿足,而造成性心理空虛、失衡。
在中國社會中,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婦女都無法在沒有丈夫這一經濟來源的情況下獨立生活,因為物質的因素,婦女對丈夫的婚外性行為敢怒不敢言,從而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心理上、生理上受到嚴重創傷,名譽上受到無端的詆毀、非議,情緒上受到打擊而鬱郁寡歡,甚至患上精神病,更有甚者會以求死而擺脫。
白頭偕老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種美德不僅使中國人民為之自豪,也為世界各國人民所仰慕。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婚外同居是嚴重危害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行為,其最嚴重的直接破壞作用便是導致婚姻解體、家庭離散、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三者插足會使有感情的家庭變得沒有感情,從而導致溫馨和睦的家庭最終走向死亡。
不利於人口優化和子女成長
夫妻相互忠實,是人類兩性關系進步的重要成果和標志,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固然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但保證子女血統清白,防止近親結婚,避免發生亂倫也是其重要原因。而第三者插足導致的婚外同居、婚外性行為不僅影響夫妻關系的穩定和家庭秩序,而且可能造成血緣混亂,甚至,不法性生活導致的後果,將會危及配偶對方婚外性行為及後代,給家庭、社會帶來災難。
首先,婚外同居、婚外性行為容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導致離婚。據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達40%以上。這是因為,大多數父母無論是發生沖突時或離異後都無法完全顧及子女利益並設法治癒子女創傷,其中一些監護人在孩子還未適應時,就又組建一個家庭,使孩子無法承受心理和社會的壓力,造成孩子的孤僻心理,容易使孩子走上不正當的道路。
其次,婚外同居和其他婚外性行為,有可能直接造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這些非婚生子女往往會遭受異常凄苦的生活經歷,「私生子」不僅在社會上常遭「白眼」,而且常常一出生就被生身父母拋棄,從而流落街頭,以乞討為生,根本無法享受一般孩子所能享受的家庭溫暖,他們也很難如一般孩子一樣讀書、受教育。在他們人格發展的過程中,缺乏應有的環境,容易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
再次,婚外同居及其他婚外性行為,往往是秘密的,所以非婚生子女,對於原配家庭來說,也多是秘密的。在有些情況下,機緣巧合,可能一對戀人正是同父異母兄妹或堂兄妹、表兄妹,如果這樣的戀人結婚,將會造成近親結婚和亂倫的惡果,其中最大的惡果是其後代極易有天生的疾病,從而影響後代人口的優化。當然,如果有幸後輩子女無疾病,但在相關當事人知道這一事實後,精神上將會受到極其大的創傷,從而可能造成極大的災難性後果。
第三者插足帶來的婚外同居和婚外性行為對後代的不良影響是巨大的,除了上述事例以外,還有許多,如:婚外不潔性行為造成性疾病傳播,給配偶和子女帶來身心摧殘,婚外性行流行導致社會道德淪喪,對下一代的性教育帶來不良後果;婚外性行為使夫妻之間互不信任,即便對子女隱瞞,也最終可能被子女察覺,這容易導致子女與父母疏遠,進而造成子女對社會的躲避心態等等。 總之,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所帶來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且是災難性的。

2. 中國婚姻法里要什麼才叫破壞婚姻罪

我國刑法和婚姻法中均沒有破壞婚姻罪。

只有針對現役軍人的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 故意破壞他人婚姻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故意破壞他人婚姻是什麼罪:可能構成重婚罪。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什麼是破壞家庭婚姻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嗎

在當今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能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有許多。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一條罪責,叫破壞家庭婚姻罪。破壞家庭婚姻罪主要是兩個方面,分別是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這兩個行為都能夠構成破壞家庭婚姻罪的罪責。

破壞家庭婚姻罪的法律責任

在婚姻法中,第三者沒有確定的相關條款規定,所以大部分人對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譴責,而不能將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壞家庭婚姻罪已經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無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則要依據第三者的行為來判定。

5. 破壞家庭婚姻罪

環縣小南溝許掌村柳溝沿隊汪志善兩口子多次破壞女子家庭及男方受害立案.汪志善對女子婚姻挑事離婚三次,每次都是他在內閃風點活,弄的我們家庭破裂走到絕望年頭,都是女子汪討琴自沒主意,就是她娘家人汪志善兩口子在打電話,叫女子回娘家,要麼就交的不要給做飯,不過日子,帶孩子跑,要錢當家,不生孩子,說娘家哥想買車,你把男人錢弄來給娘哥弄個車開,這電話就是汪志善兩口子出捎主意,跟男人吵架,跳窖,喝農葯,自殺等行違,威脅男人要錢都理由,報警找借口帶孩子跑的離家之走,汪討琴.女,出生,1990.05.18.2009年結婚與小南溝男方趙家結婚成父妻,生有一個女孩,多次汪志善交的要錢,得男方家產,讓女子抓主權,跟男方關系鬧的不可開交,汪志善把女子兩口子婚姻破裂離婚。女兒汪討琴帶著孩子來到娘家門上帶著,汪志善第二次又把汪討琴介紹的出嫁環縣小南溝鄉附近胡海龍做女婿,汪志善把女子汪討琴嫁嫁跟胡海龍,帶有一個女兒,兩口子生活日子過的很甜美,汪討琴與胡海龍兩人生了一個女,現在已經兩個孩子,汪討琴娘家汪志善就開始給女子做謀的,看著女子小兩口關系甜美如濱,就看怎麼調破裂女子與女婿婚姻和好關系,就打電話,叫女子來娘家,交的跟婆家拎家,不善待老人,過著自由生活,怎樣能把胡海龍錢抓到女子手中,說娘家可憐,沒錢,需要照顧買三輪車,等理由。汪志善娘家爸把女子思想做通了。交的來娘家門包藏女子兩個孩子不回家,要求拎家,分隔家產,讓回去胡海龍家兩口子跟家人分了,所有分的家產讓女兒拿著賣成錢,汪志善又一次打電話把女兒叫娘家包藏不讓回家,真真包藏好幾個月,男方找了恩多次,娘家爸汪志善說帶她女兒汪討琴打工,帶著孩子,一月女婿胡海龍掙幾仟元,汪志善找人托關系讓派出所給她女兒汪討琴一月給幾仟元娘幾個生活費,這樣打了幾年工,回到老家,汪志善讓女兒租房子住環縣街上帶孩子,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過去了,等等胡海龍掙不回錢,女子汪討琴抓不上經濟主權了。汪志善兩口子交的讓女兒往外帶孩子來娘家,就這樣折騰著,汪志善把女子汪討琴婚姻帶到了破裂年頭,找人,托關系,找法院辦案起訴離婚汪志善他侄子,辦的把汪討琴和胡海龍婚離了,還把女婿胡海龍告進監獄,兩個女兒都帶走,還要的孩子扶養費,汪志善請派出所和法院辦事人吃飯,在胡海龍坐監獄不情況下婚也離了。還有汪討琴和胡海龍之間,汪討琴把她兩口子戶籍早已知前偷著辦的她和女兒趙燕戶口,沒有胡海龍戶口。2016年,汪志善把女兒又第三次說的嫁給我,彩禮要十萬,理由;汪討琴帶有兩個女子,所以汪志善說賣十萬塊錢不高,還是數最低的,後來托著沒有定婚,娘家爸汪志善說了六萬塊錢,娶吧,娶了不到一個月,娘家就要蓋房子,哄的把女子汪討琴給的衣服及零花錢都騙的蓋了房子,蓋起房子,汪志善叫女子帶孩子來娘家,又是這那的胡找事,經過不到一年左右折騰生了一個孩子,就給我提條件,上街租房子,不幹農活,拎家,,汪志善又是這一套來了,弄的家一片狼藉,真天就是吵架,報警,跳窖,喝農葯,睡在街頭,帶孩子跑,所有都是汪志善兩口子造成麻煩,就是汪志善電話打說娘家窮的沒錢,娘家你哥想買車,等事由破壞我們家庭走絕望之路,一家庭讓汪志善給我弄的人錢兩空,汪志善把女兒汪討琴包藏娘家已經有五個月天左右,還把帶來兩個孩子和我親生都拎走,汪志善她女兒生不生孩子還由她說了算呢,把我車都搶走,現已車還在小南溝娘家呢。希望有這樣屢教不改,多次欺騙。害的幾個家庭都是不得安寧。(立案汪志善)環縣小南溝許掌村柳溝沿隊村民

6.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為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1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費、贍養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後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壞我國規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贈與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且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於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並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2

一、破壞他人婚姻罪會判幾年?

破壞他人婚姻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照《刑法》規定該情形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則是我國為保護軍人婚姻而特別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3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破壞婚姻家庭罪這一罪名,但是破壞他人婚姻,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還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故意與對方結婚,登記結婚或者有事實同居關系的,都屬於破壞他人婚姻行為,會構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7. 請問法律上有破壞婚姻家庭罪嗎負什麼刑責啊

法律上沒有有破壞婚姻家庭罪。有破壞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7)婚姻破裂原罪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系。

3、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後果的。

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為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8. 真正導致婚姻破裂的「罪魁禍首」,最大的原因是什麼

01


李萌和陳亮結婚的時候,兩家人門當戶對。


他們兩家都在農村,兩個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後一起留在了城裡打拚,也都是在私企工作,收入旗鼓相當。工作後,兩個人攢了三年的錢,付了首付,在城裡買了房,都沒有靠家裡。


當然,兩家的情形也都差不多,算不上富裕,承擔不起他們在城裡買房。跟所有相愛中的年輕人一樣,李萌和陳亮都沒想著要靠家裡,他倆說好了要憑自己的能力,在這個城市,紮下根,站穩腳。


也正是因為如此,李萌沒問陳亮家要彩禮,陳亮也沒問李萌家要陪嫁,誰也沒挑剔誰,誰也沒嫌棄誰,兩個人高高興興的走入了婚姻。


02


結婚的第二年,李萌就辭職了。因為之前積攢了一些客戶關系,她自己開了一個小小的工作室,接了些業務來做。本意也是希望能給家裡多掙點錢,在這一點上,剛開始陳亮是很支持的。



離婚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李萌都沉浸在傷痛中,很多事都讓她想不通。她沒有辦法原諒陳亮,並不僅僅是因為他有了外遇,而是因為,他對自己的不理解。為什麼自己那麼努力,那麼一心為了家裡,他卻還在一旁冷嘲熱諷,甚至做了對不起她的事?


其實,真正導致婚姻破裂的罪魁禍首,大都是因為這四個字,不能理解。


不能理解,換句話說,也就是三觀不合。陳亮身為一個男人,從最初對妻子的理解,到之後的冷嘲熱諷,不過是因為一些自卑心在作祟。男人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大男子主義,當女人比自己能幹,比自己掙錢多的時候,自卑心便會油然而生。


這時候的男人,他根本不可能安然的去做一個女人背後的男人,那些自卑心讓他表現出來的,反而是對女人的抱怨和看不起,以此來掩蓋他內心的卑微。甚至用冷嘲熱諷的方式,來顯示他是多麼無所謂,多麼不在乎。


當夫妻之間不能理解的時候,立刻就會矛盾四起,進而轉變成爭吵,再然後就會引發其他的事,比如冷戰,比如背叛。最終的結果,或許也只有離婚了。


夫妻感情越來越壞,其實大都是因為這四個字而起:不能理解。


對此你有怎樣的看法呢?

9. 愛情與慾望的迷失,什麼是原罪

有人說愛情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自己的慾望所具體體現。

可是在愛情與慾望面前,如何抉擇?在面對自己的慾望時,我們還能堅持住我們所謂的愛情嗎?

你只需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真的發生了,我有選擇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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