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怎麼追討
對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向夫妻雙方追討,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償還全部債務,一方在償還之後可以向未承擔責任的一方進行追償,夫妻對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 婚內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 事實婚姻欠款如何償還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關系是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的,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按共同債務處理,由同居的二人共同償還。若不是共同債務,則按個人債務處理,由欠債的個人來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一條 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並不僅僅只有夫妻共同簽字一類。有的債務雖然只有一方簽字,但是借款用於家庭支出的話,該筆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雙方均有義務承擔還款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通常而言,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也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作出約定。但這種約定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債權人仍然有權向任意一方主張債權。約定中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如果向債權人歸還了借款,可以向另一方追償,要求另一方返還相應款項。
1、婚內償還責任
生活中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同或者借條;夫妻中的一方向別人借錢,用於購買家庭所需的衣食用品或者支付共同居住的房租等;夫妻中的一方借錢用來為孩子支付學費,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是知道借錢行為和借款流向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如果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在判決生效以後,夫妻雙方仍然不按判決履行償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夫妻雙方的財產。
2、離婚償還責任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債務問題進行協商,約定由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5條的規定,這種約定並不能直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但如果約定中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向債權人償還了債務,該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雙方均有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法院也會按照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比如經濟能力、借款使用情況等等,來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比例。
5. 婚內欠下很多債務,夫妻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一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關系解除後,夫或妻一方發生的個人債務,那麼只能向債務人單獨追償,與另一方無關。如果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後尚未支付的,那麼債權人能夠舉證此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並以夫妻名義所負債務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或者雖然以一方的名義發生的債務關系,但是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雙方離婚,仍可執行雙方的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 夫妻債務如何代償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夫妻離婚怎麼區分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 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准進行判斷: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既然屬於夫妻共有的債務,那麼夫妻兩人對這樣的債務均有償還的義務。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先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如果債務屬於一方的,則另一方並無償還義務,不管是否離婚都可以拒絕為對方的債務負債。共同財產清償之後,如果不夠的話,則再由雙方協商償還,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
7. 夫妻共同債務追償
法律分析: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另一方依法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