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涉外結婚登記的要准備的證件和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在我國涉外婚姻怎麼登記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各位,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結婚,適用我國婚姻法。換言之,任何在我國大陸登記結婚的人,都應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滿足和排除的條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件,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辦理結婚手續時,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近年來,涉外婚姻越來越多,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那麼,您是否了解我國有關中國公民、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大陸登記結婚的法律法規嗎?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以下就是整個問題的詳細介紹。
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經所在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叄』 辦理涉外婚姻的認證手續時我們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呢
辦理涉外婚姻認證手續,首先就是要提交個人的身份信息,個人的身份信息提交完以後還要提交涉外婚姻申請表,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只要認證成功以後還需要本人回到當地去完成相應手續辦理。
雖然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人考慮在國外結婚,和其他國家的人進行結婚。但是需要滿足涉外婚姻的一些條件才行。
一、個人信息
個人的信息是必須要填寫完整的,因為在申請涉外婚姻的時候,個人的信息和其他人的信息必須完完整整滿足,只有滿足了以後才能夠成功,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本國還是其他國家的人在進行涉外婚姻之前,必須要將個人的身份信息,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還有戶籍證明等等這一系列的材料列印成復印件並其中提交給兩國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認證。
『肆』 涉外結婚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按照各自的不同身份提供證明材料。
(一)內地居民
內地居民通常只要准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港澳台身份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外國人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伍』 涉外婚姻登記要准備什麼材料
1、(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2、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中國內地結婚的,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3、內地居民同華僑中國內地結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陸』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1、涉外婚姻需要的資料,具體如下:
(1)所需文件包括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與對方三代以內無配偶、無直接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
(3)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4)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該國駐中國使館證明無配偶的證明;
(5)或東道國駐華使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香港、澳門、台灣等國的非配偶申報書或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涉外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
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柒』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涉外婚姻登記需交的材料:
(一)內地居民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捌』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資料主要是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