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直系親屬的定義直系姻親具體包括哪些人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屬於直系親屬,應屬於姻親。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說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種中「配偶的血親」。
㈡ 婚姻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㈢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具體指哪些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1、親姊妹兄弟和自己同源於母親、父親。是二代以內旁系血親;
2、姨母、舅父、從母姊妹(姨姊妹)、從母兄弟(姨兄弟)、舅表兄弟、舅表姊妹和自己同源於毑母、毑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伯父、叔父、姑母、從父兄弟(叔伯兄弟)、從父姊妹(叔伯姊妹)、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和自己同源於祖母、祖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甥女、甥男、侄女、侄男和自己同源於母父。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近姻親關系: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親的夫或妻。如妯娌、連襟等。
(3)父母婚姻關系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㈣ 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哪些
1、我國法律對於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一般認為直系親屬的范圍廣於直系血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2)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3)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里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
(4)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迴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解釋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配偶親關系。
可見對於直系親屬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一個可以固定的范圍。
3、《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㈤ 婚姻法中父母與子女關系怎麼處理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㈥ 什麼是家庭關系其基本含義是什麼
婚姻關系是男女兩性依法定程序結婚而產生的合法夫妻關系。家庭關系是以婚姻為基礎並由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所構成的各親屬之間的關系,其中夫妻關系是最基本的,還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等。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對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財產關系是依人身關系為轉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緣為中介的身份關系。它本身並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婚姻家庭方面財產關系,是指以人身關系為前提,直接體現經濟內容的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㈦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是婚姻法的第三章:
《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㈧ 如何證明父母是夫妻關系
法律分析:證明夫妻關系,可以用結婚證和身份證進行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