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結婚證怎麼公證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結婚證這么公證:1、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2、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
3、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4、領取結婚證的公證書。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2. 涉外婚姻公證的程序有哪些
涉外婚姻公證的程序是先由文件出具國公證人辦理公證,接著要有文件出具國外交部認證以及中駐文件出具國使館認證。
最後,涉外婚姻登記具有非常強的政策性以及政治性,所以規定是比較嚴格的,但作為我國公民是必須要遵守的。
3. 涉外婚姻國籍公證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國籍公證和結婚公證應當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涉外婚姻結婚公證需要當事人帶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相關協議書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人員受理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發放證件。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4. 涉外婚姻公證應該什麼法律程序
涉外婚姻公證的程序是:
1、當事人依法向公證機關提交材料,主張公證;
2、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真實、合法、充分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5. 涉外婚姻做財產公證要准備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6.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的公證和認證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製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7. 涉外婚姻國籍公證和結婚公證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結婚公證
涉外結婚公證如何辦理,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過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後尋找公證機構,向公證機構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開具證明,涉外結婚公證使用者領取和使用該公證證明。
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①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②結婚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8. 涉外婚姻如何辦結婚公證
涉外婚姻結婚公證應當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涉外婚姻結婚公證需要當事人帶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相關協議書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公證人員受理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發放證件。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9. 涉外婚姻公證
法律分析:涉外結婚登記手續: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以下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2、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3、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辦理結婚公證需要1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