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居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拓展資料:夫妻怎麼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
對於夫妻怎麼才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2. 婚姻法何為分居
法律分析: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分居的定義
法律分析: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鑒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舍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幹涉。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事實上在我國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什麼叫分居
法律分析: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分居兩年,並非是法定規定婚姻無效情形。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什麼叫做分居
意思是:一家人分開生活。
引證:鄧小平 《關於科學和教育工作的幾點意見》:「對於那些與愛人分居兩地的業務骨幹,要優先把他們的家搬來。」
分居的近義詞:分家[ fēn jiā ]
原來在一起生活的親屬把共有的家產分了,各自成家過活。
引證:管樺 《清風店》二:「 王德貴早在二十年前就同他叔伯二叔王福分家另過了。」
(5)婚姻中什麼叫分居擴展閱讀
分居的反義詞:
一、同居[ tóng jū ]
同在一處居住。
引證:阿英 《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調動到另一個房間里,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傳。」
二、群居[ qún jū ]
成群聚居。
引證:朱自清 《荷塘月色》:「我愛熱鬧,也愛冷靜;愛群居,也愛獨處。」
6. 《婚姻法》中的分居怎麼定義
《婚姻法》中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6)婚姻中什麼叫分居擴展閱讀
分居滿二年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後,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7. 怎麼樣才算是婚姻法上的分居
法律分析: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簡單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 分居的定義是什麼
一、分居的定義是什麼
1、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9. 《婚姻法》中的分居怎麼定義
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在「分居」一詞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這就很清楚的說明其涵義應為第一種情形。因此,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要准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不要將分居的兩種情形混淆。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不能僅從表面現象上去分析。分居的兩種情形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住。但夫妻兩地分居並不意味著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並不意味著夫妻必須分居兩地。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進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現象並不少見,這種情形,從表面上看,夫妻之間並沒有分居兩地,但卻是一種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