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民事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Ⅱ 婚姻中的規定婚姻自主權有哪些
婚姻自主權的規定: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Ⅲ 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一、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一)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
1、生命權: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生命的權利。
2、健康權: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健康的權利。
3、身體權: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的身體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
5、婚姻自主權:當事人依法決定締結或解除婚姻的權利。
6、姓名權:自然人以文字元號區別於他人的權利。
7、名稱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的權利。
8、肖像權: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權利。
9、名譽權:權利主體依賴自己的名譽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10、隱私權: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權利。
11、榮譽權:榮譽公民、榮譽法人享有榮譽的權利。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1、配偶權:婚姻一方作為配偶而享有的權利。
2、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權。
3、親屬權:權利人相當於親屬而享有的權利。
二、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
(一)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權包括: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
1、合同之債:依據有效合同(契約)所產生的債。(民法中的「債」,不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借債」之意,而是民事主體之間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多方)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多方)為債務人。下同)
2、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人,要求受益人返還因無因管理而支出的費用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3、不當得利之債:因債務人的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
4、侵權行為之債:因侵權行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繼承權
繼承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遺囑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著作權中也有人身權的成份)
1、商標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2、專利權:發明創造人對其依法授予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所享有的權利。
3、著作權: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Ⅳ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自由離婚和自由結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Ⅳ 婚姻自主權概念是什麼 婚姻自主權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主權就是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權包括婚姻自由。婚姻自己做主。別人無權干涉。
Ⅵ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說的具體是什麼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如下:我國男女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完全自願即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登記雙方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對於婚姻自由的司法解釋: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婚姻自主權包括兩個內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在結婚自由的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對自己、對後代、對社會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結婚問題,以利於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
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婚姻關系對雙方和社會都是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也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繫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
Ⅷ 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麼
關於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自然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