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居與事實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1.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2.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 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界定
法律分析: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較容易混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3. 怎麼分辨事實婚姻與同居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和同居的最重要區別在於,事實婚姻關系中,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同居關系中,雙方一般以戀人關系共同生活,或者並不對外宣告雙方的關系。如果雙方已經共同育有子女,則一般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婚姻,而非僅是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事實婚姻與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區別:(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 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系。如:夏男和侯女於1994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06年4月1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盡起訴要求關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系。如:毛男和劉女於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系。
6. 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一、 事實婚姻與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而定,目前,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但在涉及到事實重婚等行為的認定時,還是需要對事實婚姻進行處理的,但同居則不存在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限制。
7. 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實踐中,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容易混淆,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