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案件在民訴內容中程序有什麼特別之處
一、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三、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四、代理許可權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許可權。訴訟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代理,不能接受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離婚或不離婚等身份權進行代理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否則,其授權或代理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五、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於身份關系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序終結。因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六、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適用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② 訴訟離婚程序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程序有這些:1、起訴,夫妻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2、立案,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上訴;3、審理,人民法院應當確定時間,對離婚訴訟開庭審理;4、宣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進行判決,並且對當事人進行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③ 離婚程序有哪些
自願離婚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訴訟離婚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離婚程序
④ 離婚案件,開庭的時候都有哪些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起訴,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明材料、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受理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5、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7、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8、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9、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10、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11、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簡易程序
1、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4、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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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離婚程序有哪些
離婚的方式分為起訴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需要先寫好離婚協議書,並由雙方簽字進行確認之後,帶上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戶口簿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要起訴離婚,可以寫好起訴狀交到法院,同時還要上交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等復印件,走訴訟程序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⑥ 離婚訴訟程序包括哪些
,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⑦ 離婚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