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制度的產生究竟是什麼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從動物變成人而產生的方法!是母系社會到父系社會之間產生的!在原始社會人和現在的貓狗一樣可以說是亂倫的!男人和女人由於身體特質不同,使命也不同,男人生存能力強但是自己不能繁殖,女人繁殖能力強但是不能生存,但是我們天天活著必須要生存!要想長久活著必須要繁殖!所以女人必須要找男人找優秀的男人活下去,優秀的男人意味著生存能力強!但是往往男人和女人發生性關系後男人就走了,就不願意為女人付出了,女人自己大著肚子,把孩子生出來!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原始時代!女人自己不能打獵,能活下去就很不容易了!孩子出生後,為了讓他和自己好好活下去,女人還是必須要找男人!但是當男人騙了她後發現她肚子大了,就又跑了!所以女人就造成了一個循環!
男人自己有生存能力,但是他知道自己找完有一天會死,要想讓自己的基因活下去,他必須去找漂亮的女人繁殖,因為漂亮的女人會對自己的基因改造會更健康!胸大的女人意味著奶水多!孩子會更好的活下來!皮膚白的好比皮膚黑的疾病少!但是男人和女人發生性關系後就會走掉,因為在男人眼裡只有處女最干凈!處女才是自己基因的完美繼承著。(你們可以想想為什麼處女膜著東西男人沒有,而偏偏女人有呢?)
當男人發現和自己發生性關系的女人不是處女後,他就不會再為她付出了!他就理所當然的覺得和自己沒關系了!還有就是男人特別特別在乎自己的女人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系,著對男人來說是一種生存價值上的侮辱!還有就是其實男人特別喜歡當家長的那種感覺,男人會為了自己完美的基因付出生命都行!
慢慢的男人和女人的婚姻契約就產生了!
有一個很聰明的人叫伏羲,他應該是第一個和女人結婚的男人!他和女媧結婚了!他覺得女人自己帶孩子不容易,又沒有生存能力!
就讓女媧為自己守貞操,他就理所當然的保護女人的生存!讓女人有天天吃的!女人給他生了他自己的孩子!這就是婚姻制度的雛型!
現在我國的婚姻制度都是和西方學的,西方人比中國人原始的多得多!婚姻制度也不適合中國人!我問你們中國古人傻嗎?不知道男女性格不一樣嗎?不知道男女大腦想法不一樣嗎?不知道男女在一起不合適要離婚嗎?(古人都是上千年的經驗,而我們現代社會連100年都不到!)當然知道,就是因為知道才讓男女在一起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男女離婚後的後遺症太大了太嚴重了!女人一旦不是處女了和男人結婚男人是非常非常在意的,就算他當時說不在意那是他當時想睡你,結婚後一定會在意的!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因為父母之命更成熟,年輕人都情緒不穩定的!都是情竇初開!沒有那個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不幸福的!
婚姻制度就是這么形成的!
❷ 我國實行怎樣的婚姻制度
我國實行怎樣的婚姻制度?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志,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於自己的意願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
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只能嫁一個丈夫,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繫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在內容上很廣泛,它包括: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夫妻間、其他家庭成員間的平等關系,是我國男女兩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體現,它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系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❸ 婚姻制度的起源是什麼
起源於父系社會
在母系社會,對於女性來說,可以非常明確的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撫養長大就行。但是慢慢到了父系社會,男人的財產想要傳承下去,就得確定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於是最早的婚姻制度就出現了。
婚姻制度為了確保女性的貞潔,確保自己血脈的純潔性,慢慢的形成了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社會契約起源於父系社會,所以具有很強的男權主義思想,比如物化女性,把女人財產化。
婚姻的未來
工業社會的發展會越來越細,而我們也開始越來越回歸自身,對於自我中「自由」的追求在物質豐富時代將成為主流。
同時隨著整體社會文明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讓生存變得不再成為一個問題。這時候婚姻這種社會契約在經濟合作方面的必要性越來越低,而在追尋自由上又開始成為了一種束縛。
❹ 我國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體現。男女平等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這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系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❺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歷史類型如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歷史類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規范所構成的制度,是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因而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在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與人類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種歷史形態。群婚制群婚即團體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種。1、血緣群婚制血緣群婚,就是按照輩份劃分婚姻集團,同一輩分的男女之間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也互為夫妻。
??血緣群婚排斥了不同輩分之間的通婚,這一進步是自然選擇規律發作用的結果。2、亞血緣群婚制亞血緣群婚,又稱普那路亞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級階段。亞血緣群婚,仍然是同輩分男女間的集團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間的通婚。亞血緣群婚制,是指若干數目的姐妹和若干數目的兄弟共同結婚。
拓展資料:?典型的形式是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特點:配偶的范圍比群婚制縮小,關系相對穩定;但與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結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點,又有一夫一妻的雛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❻ 婚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折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折疊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折疊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折疊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折疊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折疊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1]。
❼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體現。男女平等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這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系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7)婚姻制度跟什麼有關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定要相信愛情,愛情是維系一段婚姻最基本也是最本質的條件,夫妻之間吵架可以,但要讓對方能感受到愛。
保持真誠,這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要誠心誠意對對方好,另一方面就是要保持忠誠,畢竟因為出軌而導致家庭破裂的例子比比皆是。
雙方家裡的關系一定要處理好,婚姻並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和談戀愛不同,結婚需要平衡好兩個家庭之間的關系。
❽ 婚姻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難道因為人類需要繁衍才有婚姻,不然人類就絕種了
婚姻制度的產生和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聚落、生產分配方式、宗教和經濟契約等等因素都有關系。
人類繁衍是原本就存在的,並不依存於婚姻關系這種方式。
婚姻的需要是在社會結構發展達到一定程度以後,產生了氏族分居和家庭組成。
在氏族群落之間進行通婚,伴隨著財產的轉移。
家庭的重構和人口的繁衍能夠有序地進行,這些才是產生婚姻制度的需要,和以此制度維系的人類社會的現象。
人類和正常物種一樣,只要有一定的種群規模,就能夠持續繁衍,不會絕種。然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人種的多樣性和人類整體素質的變化。
❾ 婚姻制度起源是什麼
婚姻制度與人類的繁衍是息息相關的,隨著一個文明的孕育與發展,婚姻制度從開始誕生到逐步完善,經過了一段漫長的時間。我們翻閱古籍便可發現,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誕生出了一套完善的婚姻禮節,據《儀禮·士昏禮》所言,舉行婚禮有以下六步: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我們今天便來談談婚姻制度的形成。
母系氏族與輩行婚
在遠古時期,男女之間的交往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此時的情況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為生育自己的母親可以明確的知道,但與母親發生關系的男子太多,父親是誰實在難以考究。比如我們看《史記》上的記載就可以知道,商與周的祖先,都是因為母親有奇遇而誕生:「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這就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最好的例子,而簡狄與姜原卻都被說成帝嚳的妃子,這其實只是個借口罷了。
在這個時代,人們或許沒有婚姻這個概念。換而言之,即在男女分工合作的集體生活中,下一代是由集體撫養的,這大概便就是「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道理。我們可以試看先秦時期井田制,因為生產力低下而必須集體耕種;但等到鐵制農具興起使得生產力提高,個體有了獨立的能力,井田制亦隨之瓦解。邃古的情形或許就像是井田制一樣,整個氏族在一起生活勞作,他們沒有家庭這個概念,整個部落一起撫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