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若當事人之間,無法就共同財產處理達成協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Ⅱ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怎麼處理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婚前財產規定是什麼?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處置注意保留證據
。
是否是婚前財產的判斷主要有兩個時間點決定,一是結婚登記時間,二是財產取得時間。一般情況下,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後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沒有證據證明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完全是由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會認定為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在當代的社會,婚前個人財產是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即使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到法院訴訟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是需要明確以下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我國《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三、婚前房屋財產分割的7種形式
1、婚前一方買房,房產證只有一方的名字,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並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種情況很清楚,房子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不管房產證上是不是有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都不分割。
3、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屬於婚前財產,即使婚後取得房產證,也只歸屬一方。《婚姻法》規定,婚前已經出全款購房,雖然婚後才辦理房產證,該房產仍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4、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但中間完成加名操作,離婚時房子算誰的?
這種情況與第二種不一致,一旦完成加名操作,等於一方將房屋產權的一般贈予給對方,離婚時,房屋需對半分。
5、婚前有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該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這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特殊情形除外。
6、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這種情況,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但已還貸的部分需要分割給另一方,例如,夫妻共同還貸了20萬,離婚時,另一方得到10萬的補償。
7、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夥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離婚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為一方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分配。但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後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夫妻沒有結婚證,共同財產應該怎麼分
一、夫妻沒有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同居糾紛處理時要注意什麼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即使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中在一起多年,並且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的,但實際這樣的關系無法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往往只能按照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系對待處理。其中判定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系,就要看雙方之間這樣的關系是建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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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必須由雙方協商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再由所屬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依法分析,以照顧子女的一方及女方的權益為基本原則,進行合理的判決分割處理。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應必須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