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離婚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離婚的,若雙方1994年2月1日後同居的,則無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但若雙方1994年2月1日後同居,構成事實婚姻的,可共同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需先補辦結婚證),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貳』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2)婚姻法中若沒有結婚證離婚怎麼辦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叄』 沒有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一、沒結婚證可以離婚嗎?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也就是說,進行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但是,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這取決於結婚證是怎麼「沒了的」,這主要有:1、夫妻領取結婚證後丟失的;2、男女雙方從未領取結婚證。在第一種情況下,夫妻是當然可以離婚的;在第二種情況下,夫妻則不能離婚。二、如果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在上述三種不同的情況下,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沒結婚證怎麼辦理離婚手續的回答也是不同的。丟失結婚證怎麼離婚?只要男女領取了結婚證,那麼就是合法的夫妻,所以當然可以離婚。結婚證丟失,就如同身份證丟失一樣,補辦即可。具體來說,結婚證丟失後,沒結婚證怎麼離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