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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婚姻案件依靠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01 03:25:52

1. 公告離婚案件怎樣審理

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要注意的問題,對於解除「死亡的婚姻」以及部分當事人逃避案件審理具有重要的積極方面,但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准確把握「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法律規定,排除隨意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慎重考慮適用公告程序審理。證據的證明標准達到能夠適用公告程序的條件,應該是證據能夠充分證實一方當事人處以以上的狀態。其舉證責任不應該屬於當事人,應該是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證實的職權范圍,也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是否適用是法官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而作出的判斷,不能僅僅依靠當事人提供的幾份證明,就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對於任何能夠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聯系的信息都不放過,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家屬、親戚、朋友加強信息的溝通與傳遞。在大量的事實證實了「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程序審理離婚案件。 2、規范適用公告送達方式,盡可能的讓受送達人知道被起訴的信息。由於大量的流動人口多是外出務工人員,其所從事不同工作環境或者其所同社會接觸面狹窄等原因,使其很難從報紙上得知道送達信息,盡可能的同時適用多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除了採取在人民法院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公告送達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得到被起訴的信息,而不僅僅是形式,作為法官必須認清適用公告離婚時,盡可能用多種方式使所發的公告盡可能的將信息傳遞到受送達人。 3、穩妥處理好財產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被告沒有出現,很多情況很難查明,故不易判定,可以有原告代為管理,子女可有原告撫養,對於撫養費用待被告出現另行主張。 4、深入查清案件事實,准確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准,審慎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離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與法官接觸者,原告的稱述及其提交的大量證據證明了自己的訴訟主張,法官不能迷失在先入為主和原告的對方意識表示之中。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實,對於證據的認定及採信力爭做到客觀公正,把握好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標准,審慎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總之,婚姻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每一個家庭的穩定團結直接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對於適用公告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法官應深入調查案件事實,增強庭審中法庭調查深度的和廣度,避免因被告缺席審理所帶來的弊端和對於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婚姻法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離婚起訴書要注意哪幾點?證明哪些證據? 父母爭取撫養權如何舉證 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由什麼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3. 基層法院如何處理好80後離婚案件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地發展,廣西天等縣80後外出務工夫妻逐漸增多,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導致交流減少、感情疏遠,再加上外在各種因素的誘惑致使80後夫妻離婚率增高。近幾年來,天等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持續增加,在這些離婚案件中,80後漸漸成為離婚案件的「主角」,根據法院近幾年來基層審判工作實際看,筆者就法院如何處理好80後離婚案件談談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調解力度。
法院對待「80後」當事人,應謹慎作出離婚判決,人民法院在作出離婚判決前應充分積極開展調解工作,認真了解當事人婚前感情基礎、婚後生活狀況和離婚具體原因等,防止雙方因一時沖動而輕率離婚。從選擇審判人員來說,在審理80後夫妻的離婚案件中,應當指派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的法官進行審理,便於在處理案件的同時,通過其豐富的人生經驗和閱歷對80後夫妻雙方進行疏導勸解。此外,根據一些案件的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安排女法官辦理此類案件,方便女性之間的相互溝通交流,進一步做好思想工作。此次,要慎重對待每起離婚案件,反復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一開庭前,法官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先掌握清楚,分別對不同情況予以庭前調解,對於事實清楚,因一時賭氣起訴離婚的案件通過心理疏導、耐心傾聽、答疑解惑等方法進行調解,二庭審時,對於雙方確因感情出現問題、長期積怨而訴至法院的,庭審中通過加強對80後離婚案件的調解,採用「冷靜處理法」、「背對背調解法」、「情感呼喚法」等多種措施做好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對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協調解決好子女、老人、財產方面的問題,促使雙方好聚好散。三庭審後,即對於調解結束後,當事人即可反悔的案件,承辦法官多採取冷處理的方法,給雙方一定的時間思考,根據當事人的思想變化抓住時機在判決前再行調解。四審判後,開展庭後回訪延伸服務,法院對離婚和好的案件,普遍建立起了回訪檔案,並且形成了制度。通過法官到家庭回訪,到單位回訪,電話回訪,發信息回訪等延伸服務,確保了離婚案件和好率的提升,進一步鞏固了和好的成果。
第二,建立多元調解糾紛機制。
人民法院對待「80後」當事人離婚案件應當慎之又慎,多進行法庭調解、親友調解、父母調解、家庭協商等建立多元調解糾紛機制。在訴訟活動中,法官應當針對不同教育層次、不同生活環境的當事人以及案件呈現出的特點,廣開調解渠道,耐心細致地做夫妻雙方的思想調解工作,通過動員各方參與離婚糾紛的調解工作,促進80後夫妻和好機率。使得雙方能夠明白彼此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爭取讓彼此能夠互諒互讓、相互支持,從而維系婚姻。如果調解不能和好,也可以通過多方調解機制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低。
第三,注重子女撫養問題。
子女問題應擺在重要位置上考慮的問題,法院在審理80後的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到案件的公平性,還應該注重其子女的撫養問題,因為當事人如選擇離異,受影響最大的往往是子女。所以法官在審理80後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還要做好非撫養方的撫養費支付、探視權的行使等工作,要讓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從而共同促進子女的健康成長。
第四,做好普法宣傳工作,樹立正確婚姻觀
加強對「80後」當事人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情感教育,法院不僅要做好80後離婚案件的審判工作,還應該從普法宣傳方面做好長效預防工作,通過庭審釋法說理教育、發放法律宣傳資料、加強與媒體聯合宣傳等方式,加強婚姻法的宣傳,增強「80後」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和家庭責任感,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妥善處理婚姻關系,避免草率結婚和「閃婚又閃離」。
第五,加大對重婚者的懲罰責任。
從現代社會發展來看,人們思想越來越開放,特別是80後少了傳統觀念的約束,從而婚外戀情發展越來越迅速,通過提高對重婚者的量刑幅度和過錯方的懲罰力度,減少80後草率離婚的沖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應出台多種措施保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加大對弱勢方的保護,在分割財產時給與弱勢方一定得經濟扶助,讓弱勢群體真正體會到法律的柔性關懷。
80後群體正在社會各個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穩定好80後的婚姻家庭,對社會的和諧與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基層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80後離婚案件的特點,處理好80後的離婚案件。

4. 離婚案件開庭,在法庭上的審理過程是怎麼樣的

我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先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開庭。
總之,只要是開庭,肯定能離婚,但其他的,就是財產問題了。現在的離婚案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3,也就是所謂的現在的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希望對您有幫助。

5. 法院法官大人是根據什麼來判決被告人的

當我們因為一些民事糾紛去法院進上訴時,其實都有相應的流程,而在上述過程中法官會根據每個提供證據的人進行相應的決策和商議,在上述過程中法官是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能夠宣布相應的決策能夠達到相應結果。
一、法官
法官是一個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而產生的,在司法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的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的法系的國家法官是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而且他沒有任何的偏向於任何人也不會為法庭上的人產生任何的感情,當政無私的根據法律進行判案,只要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是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個人的干擾,是獨立並且中立的,享有裁判權。

6. 我想知道婚姻起訴一案,法院開庭中的流程

詳細的流程內容較多。但是要仔細弄清。

一、開庭准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准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准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采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采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准。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准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准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後,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准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准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准到庭旁聽采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5、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後庄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並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並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征詢申請迴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迴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迴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迴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後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范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並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後,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3、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並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後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范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范圍時無須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范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范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於法庭辯論的范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范圍。
法庭調查的范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范圍進行。
4、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復印件、復製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並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回。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後,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後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准許後,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並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後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後,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7、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後,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採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證據不予採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採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於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征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後,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准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范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范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2、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復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復。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復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4、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後,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於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1、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征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3、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征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閉庭。
4、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後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後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後,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准備就緒,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再宣布: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即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4、宣布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說明,後宣布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布……。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布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5、征詢意見。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6、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法院。
書面文本的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准。
文書送達的說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於…(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7、宣布閉庭。
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然後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後,宣布: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8、審閱筆錄的說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閱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閱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閱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說明附卷。

7.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據什麼審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二、 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作為第四節:「第四節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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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官審判婚姻案件依靠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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