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條件有:1、重婚。2、雙方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未到法定年齡。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於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⑵ 中國禁止結婚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不得結婚;有婚姻關系的不得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不得結婚。這三種情況下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⑶ 《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行為人重婚;行為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行為人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以上情形是禁止結婚的,一般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即使因為某種原因有締結婚姻關系的,也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不負有權利義務,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民法典》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委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規定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了兩個方面,其中一個就是直系血親,還有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也是不可以結為夫妻的,結婚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
⑸ 婚姻法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結婚:1、必須是異性男女。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條件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⑹ 法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3)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