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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子叫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08-31 11:34:59

A. 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形式夫妻關系的,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是在公布實施以後形成夫妻關系的,即使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不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要形成事實婚姻的,必須同時符合時間條件和結婚實質要件,缺少其中一個的,都不能形成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1994年2月1日後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於同居關系(補辦結婚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C. 什麼是事實婚姻

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未做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難,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區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
具體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結婚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3、1994年2月l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事實婚姻如何處理、怎麼辦:(一)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如互負撫養義務;雙方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等。(二)雙方未補辦結婚登記,在處理上應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首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予以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准,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這種區別劃清了合法和違法界限。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D.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系。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律都會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 什麼叫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系。一旦兩人發生財方面的糾紛,都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F. 事實婚姻是什麼意思

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且一般的事實婚姻應當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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