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有效期內,所花銷的錢要不要賠償男方
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花銷也屬於夫妻共同開支,由夫妻共同承擔,只要是生活所需,就不需要。
但也有例外:即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或惡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背著丈夫在外面偷人,並為情人大把花銷;或者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背著妻子購買了兩處房產並悄悄轉移,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公平。像這樣的情況下,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包括經濟補償或少分,不分共同財產。
②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責任
先由共同財產承擔不足的部分由雙方補足承擔。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 夫妻花銷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收入如何分配,需要雙方協商,根據生活所需,進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④ 結婚後的家庭開支,都應該由男方承擔嗎
結婚的家庭開支我認為是夫妻共同去承擔的。自古以來,在我們爸媽那個年代可能大多都是媽媽在家相夫教子,爸爸在外面打拚。其實在傳統的觀念里,很多女生還是認為就應該男方賺錢養家女生負責貌美如花。其實這種觀念放在現在是錯的。我覺得現在女生也是很獨立很有能力的。甚至經濟水平要超過很多男性的。只能說是現在部分的家庭可能女性在家照顧孩子,父親在外賺錢。還是要看各自的能力吧,什麼事情都不是絕對的。都有它的兩面性,那麼針對這件事我有不同的看法!
⑤ 夫妻結婚期內的債務怎樣處理
夫妻結婚期內的債務的處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二人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配偶可以拿出證據證明一方在婚內所負債務不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或是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生活,則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配偶不對其承擔償還責任,由債務人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⑥ 婚內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⑦ 婚姻存續期間生活開銷一方承擔
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債權人無效。
⑧ 婚姻期間債務離婚後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婚姻期間債務離婚後由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⑨ 女方婚姻內的正常消費是否夫妻共同承擔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3
⑩ 夫妻婚姻期間的債務離婚後應誰承擔
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債務離婚後應當共同償還。離婚債務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能夠協商解決的,就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2、不能協商的或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決糾紛。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婚後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