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40幾年的檔案被弄丟了,怎麼辦
一、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l、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至今仍維持該婚姻狀況。 2、當事人遺失或損毀婚姻登記證件的。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 3、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4、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 1、當事人持所需證件材料到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 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 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的,予以補發。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時限、收費標准 l、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辦理,發給婚姻登記證 丟失結婚證有什麼補救措施呢?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登記機關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遺失或毀損離婚證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同樣的方式申請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❷ 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等都被別人拿去要不回來怎麼辦
可以申請補辦。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申報證件遺失和補發。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派出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
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到相關機關申請補領。
❸ 結婚證和戶口本被對方藏起來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戶口本和結婚證被藏起來了。可以由當事人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辦戶口本,或者申請開具戶籍個人信息證明,加註用於辦理離婚訴訟使用,加蓋派出所戶籍管理公章。一樣可以作為戶口本使用。沒有結婚證,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證和上述開具的戶籍個人信息證明,到當初辦理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結婚證。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再到轄區派出所開具身份戶籍證明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❹ 檔案要是被別人拿走了會怎麼樣
第一、如果檔案不存入人才將是死檔。影響到你的社保,就業,工齡認定,轉正定級,職稱評定,幹部身份保留,考試(考研考研究生,考各種證書),出國留學,各種證明甚至是辦理退休等各項手續。第二、建議你找到檔案,或者你到學校重新補辦一份檔案。
❺ 檔案被盜用怎麼處理
您好:
先聯系自己檔案的存放地點,一般是你畢業後檔案郵寄回來的單位或者是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確認檔案是否還在。然後,搜集、保存證據,報警吧。可能最後還是要打官司的。
❻ 我的檔案被別人盜用了怎麼辦
去和律師談
❼ 我的檔案被別人挪用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1,刑事拘留並不等於受到刑百事處罰,只有經法院判決,並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才會記入個人檔案。 2,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對考公務員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