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觸犯了原則性的問題,我該如何去面對
你好!既然是原則性的問題,就一定是很嚴重的,我建議你不要逃避,去正面錯誤,因為逃避只會讓事情變的越來越遭;如果你重視你的婚姻,就坦誠的向對方承認,求得原諒把
㈡ 婚姻中原則性的大問題是什麼
雙方恪守『一夫一妻制』。離開這一基本原則,其他的都不成為問題了。
㈢ 在婚姻中原則性的問題都有哪些
您好!1,結婚證,是法律程序呀;2,兩個人真心相愛3財產公證;互相包容!
㈣ 夫妻之間原則性問題包括哪些
夫妻兩人之間很少存在原則性問題,婚姻之中的原則性問題大多體現在對對待婚姻的態度和對待家人的做法之上。
第一個原則性問題就是對婚姻的態度,也就是對婚姻是否忠誠,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於婚姻缺乏基本的忠誠度,婚姻無法維持;第二個原則性問題是對雙方父母的態度上,如果其中一方對於另一方的父母態度惡劣,則有可能造成家庭的混亂;第三個原則性問題是對待子女的教育問題,如夫妻雙方對子女教育問題達不成一致,不僅會使夫妻間產生芥蒂,而且會影響子女的成長。
除了這幾個問題,其它問題都很好解決。一般是有一方妥協,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㈤ 婚姻破列原則性問題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據此,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那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一、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盡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復雜。一般有幾種類型:(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准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准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列舉了以上六種准予離婚的具體標准。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具體意見》規定,主要包括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難以治癒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較長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對於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規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因此,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不必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照上訴程序判決准予離婚。
㈥ 違反婚姻法有哪些責任
我國婚姻家庭法就是婚姻法,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承擔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最主要的內容是離婚損害賠償。2001年4月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四十六條規定;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無過錯方和弱者的保護,具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制裁過錯方的功能,是我國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個突破;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也是婚姻法修改後增加的重要部分;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但此一制度在實踐中卻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難以貫徹執行,無過錯方難以充分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受害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筆者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及相關理論對離婚過錯賠償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婚姻家庭法中損害賠償的提出與建立。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不同」。婚姻幸福、家庭美滿是每個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事與願違。據全國婦聯1997年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量已佔婚姻家庭信訪總量的34.5%.1999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市組織了1589個家庭入戶抽樣調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現象,廣東省婦聯1996年至1998年接受這方面的投訴分別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長7.3%,1998年比1997年增長48%[1].自1981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居高不下,1999年審理119.9萬件,比1980年的27.2萬件翻了兩番多,平均每年增長8.1%[2].另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3].從以上數字看,我國婚姻家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4月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不少新的內容,修改了一些與時代和制度不相適應的部分條款,使婚姻法更趨完善和成熟。特別是離婚賠償制度的確立,為維護正常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從國內外的立法看,婚姻賠償制度的認識和建立經歷了三個過程:
第一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夫權的行為,追究妻子通姦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
第三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4].
我國於1950年制定了新中國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改。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科學調整和穩定是社會進步、文明昌盛的標志。這兩次修改都是在新的歷史條件出現後做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對外開放」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依法治國方略確定的前提下開展的。政治制度的變革必然帶來社會生活的變革。因而,修訂婚姻法是順勢而為,是建立現代生活制度,鞏固婚姻制度的重大舉措.該看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在得到引進的同時,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機湧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後,包「二奶」,找情人,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限制和制裁這種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維護健康、文明和先進的婚姻家庭關系在現階段顯得極為迫切,極為需要。這次修訂後的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極大的進步。
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指的就是離婚損害賠償,本文作者就自己在實際辦理離婚案件中所遇到的相關問題並就相關法律規定對違反婚姻家庭法中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方面作如下粗淺的探討。
(二)婚姻家庭法中的損害賠償性質
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的產生原因無非是二個:一是由於侵權;一是由於違約。對於婚姻家庭法中的損害賠償性質,有持違約之責的觀點的,筆者贊同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定性為侵權責任。
第一,從婚姻締結後的夫妻關系來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當於合同。
所謂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從該規定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是涉及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是由民事主體間圍繞著相關的財產問題約定所成。而婚姻的締結雖說需要當事人的合意,要求當事人的完全自願。但是隨著婚姻的締結而產生的夫妻關系是無法通過合同來約定彼此之間的所享有的民事權利與彼此之間所承擔的民事義務。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與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夫妻間的人身關系由於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體現財產利益,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調整的。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雖具有財產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間所享有的權利卻並非是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約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些規定均表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民事權利是法定的。雖然婚姻法允許婚姻當事人對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但是這並非是夫妻財產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還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個人財產制的。在婚姻關系當事人對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與個人財產制。在婚姻當事人對財產有約定的情況,且約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實行「約定優先於法定」原則。可以這樣說,夫妻財產關系能適用合同法調整的餘地甚小。
鑒於上述的分析,婚姻締結後所產生的夫妻關系,人身關系的內容不能通
過協商進行創設,財產關系的內容只能針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約定。整個夫妻關系的內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合同內容設定的自由。婚姻關系的解除可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依法定情形。基於當事人協議時,不會直接產生協商一致進行解除彼此間的婚姻關系的效果。其還需要國家對該協議的審查,還需要國家對該協議的承認。因此,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議之後,還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最終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來決定該協議的能否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而在合同關系中,屬於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便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國家的干涉。同樣都是協議解除方式,但所產生的結果是大相徑庭的。在婚姻關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表現為:重婚、實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等。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襯出的權益是截然不同的。法定的離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當事人的忠實權、身體健康權、同居權等帶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權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合同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時,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卻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從我國婚姻法立法本身來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當於合同。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僅侵犯了夫妻關系中的法定權利,而且違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或者違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丈夫所享有的忠實權或者妻子所享有的忠實權,又違背了「一夫一妻」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又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兩種情形,即是侵犯了婚姻一方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權、撫養權,又是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中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正是由於這些侵權行為,才產生了被侵犯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再者,若干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從該條款規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將損害賠償認定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正如筆者在前文所分析的那樣,由於合同是圍繞著財產利益而達成的協議,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內容,所以對合同的違反所需要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以彌補合同一方當事人受損財產利益的內容,所以對合同的違反所需要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以彌補合同一方當事人受損財產利益為限,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只有在侵權行為場合下的損害賠償才會即包括物質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㈦ 婚姻原則問題有哪些
中英的原則問題是兩個人和睦,可親家庭,團結,最終經濟可以,兩個人有婚前有適當的做法和說法。
㈧ 夫妻間哪些問題是原則性的
情,是人在世間的煉獄。愛情也好、友情也罷,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才能修成正果,點擊「關注」,許你一世真心!
文 | 風停夜泊
原創 · 抄襲必究
天下夫妻都一樣,磕磕絆絆爭爭吵吵過一生,那些恩愛如初、相敬如賓的夫妻,都是旁人,輪到自身來看夫妻關系時,總是多多少少不盡人意。
對於夫妻之間的矛盾,我們聽過最多的勸和是這樣說的:「夫妻之間,床頭打架床尾和,只要不犯原則錯誤,其他的都可以被原諒。」
很多人的概念里,夫妻之間的「原則」錯誤,一般都指對婚姻的背叛這一項,這也就給了太多人一個婚姻誤區。
所以,縱觀那些沒有背叛婚姻,旁人眼中所謂的沒觸犯「原則」錯誤,都為婚姻的不幸福拉開了帷幕。
實際上,夫妻之間,「原則」的錯誤,不局限於婚姻背叛這一說,確切的說,原則錯誤應該是觸碰了婚姻底線,其中一條包含「婚姻背叛」而已。
那麼,什麼是婚姻底線呢?除了婚姻背叛之外,它包含哪幾方面呢?
婚姻底線:是指建立在夫妻雙方做任何事,都不能危害夫妻關系與感情的基礎上,一旦夫妻之間的言辭、做事方式影響到了夫妻感情與平衡關系,就是觸碰了婚姻底線。
一旦觸犯了婚姻的底線,夫妻感情就會失衡,長期下去就會面臨關系的破裂,得不償失。
婚姻底線除婚姻背叛以外,還大體包含以下3個方面:
夫妻之間對彼此的信任與維護問題:
鄰居張先生和妻子結婚15年,期間也和其他夫妻一樣有爭吵,但這樣寫爭吵都是瑣碎,可以忽略不計,恩愛夫妻的模樣不是不吵鬧,而是能在瑣碎的爭吵中還對信任彼此、維護彼此。
談及他們夫妻相處之道,張先生說:
首先,夫妻之間,若想能長久的保持和諧狀態,男人就應該適當的讓妻子占上風,女人嘛,無非是要一點小驕傲與成就感,男子漢大丈夫理該為妻屈伸,一個女人賭上自己的後半生幸福心甘情願嫁給自己,連這點小心思都不能滿足他,就沒資格談什麼頂天立地了。
其次,夫妻之間的信任,不局限於感情忠誠的信任,還體現在彼此之間說話做事的出發點,另一半能不能夠從好的思維中,把對方的行為往好的方向去想,這是一種最起碼的信任,有了這層信任才能夠適時地做到維護彼此。
看吧,其他夫妻多少年都無法解決的矛盾,在張先生口中說出來竟如此輕松。
的確,夫妻之間這彼此信任與維護是第一道婚姻底線,連這基礎都做不到,夫妻感情不和睦就需要各自好好自省了。
家暴問題:
近些時日,各大網路平台曝出太多的家暴事件,看著被家暴的女性遭遇讓人心痛的抓狂。
對於一個女人,你可以選擇愛她,也可以選擇在愛的過程中不愛她,只是不愛她也別家暴她,你可以不心疼她,但是不要用拳頭來告訴她你有多麼的兇殘,讓她承受心理和身體的雙重傷害。
張先生說:
有時候妻子就像一個小孩子一樣讓自己無奈,但是自己從來沒有用語言暴力和肢體暴力來解決這樣的事情,而是等妻子平靜後,和妻子心平氣和地交談,既然她像一個孩子一樣,那就需要有足夠的耐心來和她溝通。
女人,還是感性的,更多時候她不太能理解自己的沖動與情緒是多麼的不可理喻,但是只要男人有耐心引導,她還是很容易被引導與感化的。
既然愛了她,娶了她,就該包容她的小情緒、小脾氣,何況作為男人,自己身上也是有太多地方是妻子一直在被妻子包容的。
感情是相互的,夫妻經營也是相互的,一個不懂經營的男人,沒資格談婚姻,更沒資格擁抱幸福。
一個用極端的暴力來對待一個柔弱女人的男人,無論本身存在心理不健康因素還是在女人面前逞威風,用拳頭來強行扔女人臣服於自己,這都是受萬人唾棄的對象。
如果你選擇了一個女人,選擇了與她走進婚姻,那就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來保護她、愛她、疼她。
破壞夫妻感情的「關系」的問題:
張先生對夫妻關系的理解是:夫妻過日子是兩個人的事情,外人無權摻和的同時,夫妻二人也絕對不能拿著其他人來和自己的另一半作比較。
張先生說:
如果旁人說「為你們好」這句話,自己會有正確的是非觀念,來分析這句「為你們好」的最後,會不會影響了自己與妻子之間的關系,如果影響了那就是沒達到「為你們好」,那就選擇性地吸入這種人的語言。
必要時摒棄這種影響夫妻關系的人。
這些「為你們好」的人,有朋友、家人,這兩種人在自己未成家之前都是自己很親近的關系,但是一旦有了家庭就需要拎得清關系。
與張先生談話的過程中,張先生說起夫妻關系時,張先生的態度是:所有的夫妻都一樣的,自己的日子自己過,只要自己有正確的是非觀念。
旁人的話要麼選擇性入耳,要麼直接摒棄關系,別人看到的所有婚姻問題都是表面的,具體夫妻之間什麼樣只有夫妻二人知道。
對於夫妻間的「原則」問題,說到底就是夫妻之間的底線觸碰問題,夫妻之間的相處之道是一門高深的學問,這門學問也是活到老學到老的學科,希望所有的夫妻之間都能夠做到相敬如賓,恩愛百年,拿捏好底線也把握好尺度。
餘生不多,相愛容易、相守難,且行且珍惜!
㈨ 什麼是婚姻生活中原則性的問題
就一個。。。原則性就是所有事情的出發點、落腳點都是為了你們這個家庭!以你們的核心利益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