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告不理」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
民法作為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因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民事法律要求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就要最大限度地滿足其處分個人權利的意願,這即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 何為不告不理?當今許多學者都確認不告不理的司法適用,但對不告不理的內涵界定卻存有爭議,尤其是對在不告不理中法院是一味的處於消積地位還是可以在審判中發揮積極主動作用,不必消極地受起訴范圍的限制,以便使案件能夠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解決,這一點上爭議尤為激烈。在此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可以界定為在起訴受理階段,只有在原告請求或被告人反訴的情況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裁斷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訴求范圍的約束,原則上法院對訴求范圍以外的問題不予審理。 一、不告不理的內涵要求。 (一)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規定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告不理原則則是此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處分權利的權利賦予之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後申請撤訴。因此可以說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繫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啟動:1、當事人起訴引起第一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為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引起第一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能否正常的進行還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間撤回起訴。2、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能否進行要以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為前提,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的發生也同樣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提出執行申請。4、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同樣也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一個訴訟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則體現得更加明顯。因此可以說,訴訟程序的啟動由當事人決定。 (二)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不告不理的第二個內涵是: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原告人對賠償數額已經提出明確要求,即使依一般情況法定賠償數額超過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要求被告負擔原告沒有主張的部分。因為只要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應認定為其處分了自身的權利,只要處分合法,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所以應當承認其處分行為。然而在審判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起訴時,對糾紛的案由確定不清,極易產生錯誤起訴。對於這種情況,一些法院在審理採取依職權對起訴案由進行變更。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依照「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只應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案由是一個案件分類、定性的依據,假如由法院來處理,一方面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一種侵犯,另一方面也會加重法院負擔,增加訴訟成本。因此,對於類似案件,筆者認為,應按照當事人的起訴案由進行審理,如不符事實,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駁回起訴的理由建議其認清事實後重新起訴。另外,對於二審案件法院也應只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以及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部分,一般不宜再予以審查。因為《民事訴訟法》雖為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適用的都是屬於私法性質的民事糾紛,因此,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充分的處分權,其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都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表現,法院也不宜干涉。 二、我國現行不告不理原則理論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告不理原則會刺激人們做出違法侵權的行為。比如,權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權時,當然也不會起訴侵權人。這樣的話,只要行為人為侵權行為時,盡量不讓權利人知道就可以了。這就會刺激人的僥幸心裡---為侵權行為時盡量不讓權利人知道。而這很容易做到,因為權利人的生活范圍畢竟有限,他當然不可能隨時知道,「在那兒」、「什麼時間」、「誰」在為侵權的行為。這種情況在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方面尤其明顯。而且,又因為我國著作權法自身的缺陷(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歷史比較短同發達國家甚至國際一般標準的差距很大)這種侵權就更加猖獗了。 (二)由於對不告不理原則的界定學界存在爭議,界定的爭議會導致司法適用中產生的爭議,由此影響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們心中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打折扣。如理論一致認為在一審中法院審理案件時,受不告不理原則的約束,不經當事人的告訴法院不得受理案件,並且在審理中也要受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的約束,不得審理訴訟請求范圍以外的問題。然而實踐中二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不受這一原則的制約。筆者這樣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害,也是有悖不告不理原則的不當其行為,應予以規制。 (三)不告不理在於保障當事人對於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權,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該原則在適用中會與其他一些法律規定事項相沖突。首先如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一條款體現了法院審判工作中「有錯必糾」的原則,體現了對法律、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但是此立法精神卻與不告不理原則相違背。此外,在追加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問題上,依照不告不理原則「訴與不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樣,訴誰不訴誰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能依職權干涉。因此法院追加當事人也與不告不理原則存在沖突。 三、針對問題的思考。 (一)應當對不告不理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將其界定為訴訟必須有當事人的告訴,法院才得受理,並在審理中(適用與審判的各種程序及階段)受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的約束,不得審理訴訟請求范圍以外的問題,即對未經起訴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原則。從而避免適用中的混亂。 (二)在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受侵權而未起訴侵權行為人時,為避免侵權行為實施人逃脫責任追究,法院可以在不侵犯當事人實體處分權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告訴和提醒。同時在立法上要完善立法對各種侵權行為進行規制。 (三)對司法實踐中適用不告不理與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形,筆者建議從當事人意願角度出發予以解決。1、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的情形。筆者認為對於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沒有申訴,應視為當事人服從判決。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當事人都服從判決,作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沒有必要自行決定對生效的判決進行再審。即使判決確有錯誤,但只要當事人服從,就無需再審,因為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在不違背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對其民事權利予以處分,法院則無需干涉。2、對於追加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問題。訴與不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樣訴誰不訴誰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不能依職權干涉。對於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僅起訴部分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共同義務人為被告參加訴訟,並告知其書寫訴狀,以便送達給追加的被告。若當事人不同意追加或不書寫訴狀的,人民法院則不宜追加其他義務人為被告。同樣在案件審理中,原告未明確要求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決第三人承擔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筆者認為,對於此項司法解釋條文在司法實務中應謹慎適用,因為一審判決書中明確告知了當事人權利: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上訴的權利,以及不上訴的法律後果即不上訴則表示服判。如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某項實體權利不提出上訴,則表示當事人已服判,這是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表現,即使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只要當事人不上訴主張該項權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一般不宜再進行處理。 四、結語。 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普遍共識,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也正是現代民主社會尊重公民權利的重要標志之一。因為「不告不理」的原則使得法院訴訟程序的發生取決於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司法領域的公權對私權的保護。此外,不告不理原則從訴訟成本資源的角度分析,對處於現階段的我國基本國情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一原則的貫徹使得司法機關有效地節約訴訟成本,使法院能夠集中有限的資源審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糾紛,進一步提高了我國法院訴訟活動的效率,為確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❷ 刑法中不告不理是什麼
不告不理: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原則。
根據相關法條,純粹的不告不理包括下列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不告不理原則理論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告不理原則會刺激人們做出違法侵權的行為。比如,權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權時,當然也不會起訴侵權人。這樣的話,只要行為人為侵權行為時,盡量不讓權利人知道就可以了。這就會刺激人的僥幸心裡,為侵權行為時盡量不讓權利人知道。
(二)由於對不告不理原則的界定學界存在爭議,界定的爭議會導致司法適用中產生的爭議,由此影響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們心中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打折扣。
如理論一致認為在一審中法院審理案件時,受不告不理原則的約束,不經當事人的告訴法院不得受理案件,並且在審理中也要受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的約束,不得審理訴訟請求范圍以外的問題。然而實踐中二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不受這一原則的制約。
(三)不告不理在於保障當事人對於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權,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該原則在適用中會與其他一些法律規定事項相沖突。
❸ 「不告不理」的原則的法律依據
不告不理原則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公權力的一個原則。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二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在《民事訴訟法》第13條中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就是不告不理的一種體現。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❹ 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中國的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不告不理的原則。這是因為不告不理原則是一種民間說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訴訟原則中處分原則的一部分體現。民事訴訟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訴,則是對訴權的一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處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登記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❺ 什麼是重婚罪 到底重婚罪誰起訴算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❻ 重婚罪屬於刑事案件還是自述案件
重婚罪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6)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
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❼ 婚姻法,什麼情況下算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