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法律在身邊的主題班會材料
法律充斥在我們生活中的每個地方,如
工作 勞動合同法
上下班 交通事故法
買東西做生意 合同法 民法 公司法
受傷 侵權責任法
親屬 婚姻法 繼承法 收養法等等
一切 憲法
學好法律才能守法,同時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Ⅱ 我國出台的與婚姻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2、《婚姻登記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2)關於婚姻法法律班會的主題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Ⅲ 以<法律>為主題的主題班會的演講稿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法在我身邊》。法律對於我們來講,既熟悉又陌生。說熟悉,是因為經常接觸各種各樣的事例與法律密不可分,有的同學還夢想著成為一名庄嚴的法官,當一名威嚴的警察。說陌生,是因為很多同學覺得法律離我們太遙遠,我又不犯法,知道那麼多幹嘛?
其實,自從我們來到這個世界,法律就緊緊地陪伴著我們,保護著我們。
你知道父母為什麼養育我們嗎?你會說,是他們愛我們。這只是其中一個答案。法律還有更加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刑法》規定,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的,會被判處刑罰。
你知道為什麼我們會在學校裡面接受教育嗎?你會說,是因為我們要學習知識啊。其實這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同時也規定父母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Ⅳ 法制主題班會
找我朋友給你做,他專門做這個的,三十元錢一個
Ⅳ 關於婚姻法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Ⅵ 婚姻法論文題目
統婚姻制度區域 1.淺析我國無效婚姻制度
2.我國「事實婚姻」制度的弊端與法律對策
3.論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記條例》利與弊 5.中國婦女保護的立法不足 6.淺析撫養制度的完善 7.試論探望權的實現 8.關於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分析 9.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思考 10.關於離婚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11.法定離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13.家庭調解制度在中國的命運
14.離婚過程中和離婚後對子女權益的法律保護
15.軍人婚姻法律保護的利與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護 18.淺析可撤銷婚姻制度 19.淺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20.離婚標准之探討 21.親權制度研究 22.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內強奸」的立法研究
24.從平等原則看我國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國夫妻債務制度探討 26.╳╳地方婚姻調查 27.淺析我國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違法婚姻問題研究 29.「感情確已破裂」解析
30.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研究 31.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辨析
32.離婚損害賠償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權在婚姻家庭法的保護和實現 34.淺析中國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從三部婚姻法看我國婚姻家庭理念的變遷
36.完善我國親屬撫養制度的幾點思考 37.公證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農村事實婚姻的狀況與法律對策
39.夫妻侵權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學區域 1.婚姻法適用的道德機理 2.近現代法上婚姻本質屬性研究 3.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適用 4.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及其實現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關於配偶權的探討 7.婚姻登記證的法律效力 8.「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約制度研究
10.婚內強迫性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 11.中國古代╳╳時期婦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關系探析 13.「代孕」技術的法律反思 14.婦女人格獨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16.婚姻自由原則的法理分析 17.試論事實婚姻中的離婚問題 18.中國古代「搶婚」現象的法律分析
19.親屬法立法可行性探討
20.婚姻自主權探討 婚姻法學前沿區域 1.變性人及其原婚姻關系處理 2.同性戀(婚)的法律對策 3.婚前體檢存廢論 4.婚姻登記行為可訴性研究
5.試論准婚姻關系
6.「保衛婚姻俱樂部」的合法性探討
7.淺析婚內索賠 8.對離婚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9.「性騷擾」法律問題研究 10.婚約的法律性質 11.「閃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關系研究 13.試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習俗 14.同居者的權利義務探討
15.關於大學生婚育權與高校管理權(或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探討
16.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問題研究
18.「試婚」(或「試離婚」)的法律問題分析
19.婚姻保險制度研究 20.「同性戀」婚姻立法趨勢研究 21.淺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論服刑人員的結婚權 23.「換親」的法律分析 24.淺析和諧社會與性別平等
25.網婚的法律分析
Ⅶ 婚姻法的法律規范有哪幾種
所謂婚姻法是指規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實體法。
婚姻法的法律規范分為三類:
(1)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授權性法律規范是確定婚姻家庭關系主體的權利的。如「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或應該做什麼的規范,是一種積極義務性規范。婚姻法的大部分規范屬於命令性規范。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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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不得做什麼或禁止人們做什麼的規范,也是規定人們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也可稱為消極義務性規范。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Ⅷ 要寫一篇關於婚姻法的論文,有什麼可以參考的主題
可以講講各國關於婚姻成立有效條件區別,形式要件和實體要件等
Ⅸ 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結婚必須要領證,不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婚姻中離婚時一般就是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起訴離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