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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決定婚姻合法

發布時間:2022-08-27 11:13:56

『壹』 民法典規定如何判定雙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

合法的婚姻關系,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合法婚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滿足相關條件的都是不可以的。

要件如下: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叄』 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化有何依據

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

不少人認為一對熱戀的男女通過一紙結婚證,雙方就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戀愛過渡到婚姻,還需要考慮到雙方之間確立的這一紙結婚證是不是有效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之間所成立的婚姻是合乎規定,有效的,還需要考慮以下的幾個條件:

首先,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最起碼要先符合一個基本條件也就是自願。婚姻誓詞中的我願意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談戀愛也好,結婚也好,其實都講究一個自願。如果這男女雙方不是自己樂意而結的婚,而是通過欺騙等其它手段結的婚,那麼即使拿到了結婚證書,這段婚姻關系其實也並沒有實際意義,也就是無效。

接著,我們普通人其實也有這樣一個常識就是並不是處於不同年齡的人都可以想和別人結婚就可以拿到結婚證,也就是說結婚對於年齡是有要求的。具體的要求是男的一方要大於二十二歲,女的一方要到大於二十歲之後,才會影響有效地進行登記。

同時,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存在下面的情況也是不能算作數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直系的有血緣關系的,和三代內的姻親是不可以結婚的,還有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也是不宜結婚的。那麼如果男女兩人有一個人存在這些狀況,婚姻也就沒有實際效力的。

『肆』 那麼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呢

合法婚姻的成立要件有:1、不得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3、男女雙方完全自願;4、達到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伍』 什麼是合法的婚姻

法律分析: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陸』 婚姻合法需要什麼條件

合法婚姻需滿足這些要求
1、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2、男女雙方結婚是自願的,無人干涉;
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雙方都無配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柒』 合法的婚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是在少數民族是有例外情況的。
2、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3、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捌』 婚姻合法有效的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有效的情況是: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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