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對什麼情況禁止結婚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規定如下情況禁止結婚:
1、男女雙方非自願而申請登記結婚的;
2、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
3、男女雙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認定為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Ⅱ 《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行為人重婚;行為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行為人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以上情形是禁止結婚的,一般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即使因為某種原因有締結婚姻關系的,也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不負有權利義務,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Ⅲ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
法律分析:(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1、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2、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3、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4、未服滿現役期間不得結婚;5、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6、漢族軍人一般不得和不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結婚。
Ⅳ 婚姻法規定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這些情況禁止結婚:
1、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2、一方或者雙方受迫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
4、雙方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一方或者雙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Ⅵ 法律禁止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禁止情形:
1、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男性沒滿22周歲,女性沒滿20周歲;
2、男女雙方結婚不是自願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5、雙方其中一方有配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