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包辦婚姻的由來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性質,法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訂婚、結婚的條件。但許多國家的親屬法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人結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8條,經1927年修改,仍規定為:「未成年人非經其父母同意,不得結婚」;不過同時又規定:如父母之間意見分歧,此種分歧仍發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條規定:「未成年的子女結婚,必須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時、死亡時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亦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必要條件,否則婚約即屬無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權人的請求而撤銷。由於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同訂婚年齡、結婚年齡之間存在差距,在當時還流行著早婚習俗,這就為父母、家長包辦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據。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⑵ 為什麼古代婚姻多為包辦婚姻
首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社會禮法要求。《禮記·坊記》:「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由此可見,男女有別,沒有媒人不能私下交往,如果沒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私合,是會遭到父母甚至全國人的鄙夷的。
其次,婚姻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自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尤其是古代世家婚姻,大都需要經過政治和利益考量,婚姻是利益交換、鞏固家族關系最穩妥的方法。婚姻,結兩姓之好,講究門當戶對。父母家族多方考量,選定合適的家族,再在家族中挑選適齡男女,由媒人打探有無許配,有無嫁娶意向,牽線搭橋,終成良緣。「低頭娶婦,高門嫁女」便是士族婚姻的智慧。不過這種婚姻夫婦相敬的多,真正相愛的少,而且大多是利益的犧牲品。貧苦普通人家中,媒妁之言的作用更加突出,鄉村較為封閉,而父母接觸的人比較少,媒人手中則有比較多的資源。
最後,古代社會講究男女有別,不說世家大族,家境一般的家庭女孩子也講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除了正式的女子社交場合,大部分時間要在家中學習女紅針織,所以女子平時接觸的男子十分有限,僅限關系十分親近的家屬親戚,狹窄的社交面和封建禮法使得女子自由戀愛的可能性極低。而父母和媒人見識較多,思考全面,由他們決定婚姻也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⑶ 為什麼古代聖賢主張包辦婚姻
為什麼古代聖賢主張包辦婚姻?我們經常在各種書刊上,看到名人(特別是民國時的名人)或者普通人對中國傳統包辦婚姻的抨擊。但我們靜下心來認真思考過包辦婚姻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原因沒有呢?一種影響幾乎每一個家庭和個人的制度,產生時必然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絕不可能是因為某位聖人說了啥。就算是聖人說的和實際一樣,也應該是聖人的說法正好迎合了這種合理性。
和西方一樣,子女在中國古代實際上也是看成父母的財產,但由於女人又是男人的財產(三從),所以妻兒都是家中父親的財產。中國人不願意把這些像巴比倫、希臘和羅馬人一樣,寫入法典,所以這種說法顯然是有爭議的。但是因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所以不能理發。「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從這些離譜的道德要求,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子女是父親的財產是沒有太大的問題的。
是財產就好辦了。我們都知道,人是活生生的,這種財產權,不太可能是債權,那必然就是物權。物權的特性是不能創設的,從古至今都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大權利,可以處分(理論上處死都可以),那父親只讓你娶個指定的老婆或者嫁個指定男人,你還有得權利反抗嗎?
說了經濟上的原因,有沒得更深層的生物學的原因,也是有的,這個說起來就更加的殘酷。關於從純生理學上來,女人生育後代最佳的年齡是多少,還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這個年齡可能比現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要求小得太多,還有學校防止早戀的壓力。現代的學者不太敢公然挑戰全體的女同胞。
舉兩個小例子,古代的宮庭十五六歲生完小孩,還要忙著後宮爭寵很多年,有些20歲出頭就當太後;以及剛改革開放時,我們四川好多生了兩三個小孩的農村婦女,去深圳打工,為了找到工作和避免歧視,只能寫成未婚,最後來了一堆外省的追求者。有學者還是大膽的指出,可能在十五六歲生育首個小孩,是生理學上最好的選擇。一定要注意,是生理學最好,不是我個人贊同。
十五六歲,差不多現在上高一的年齡,雖然古人早熟一些,但也還是太小了,從親情上愛著孩子的父母,從「財產」上怕財產受損的所有人,必然要強烈介入子女的婚姻。當然我說的是理性的父母,這個社會必然有一些非理性的人,不用說古代,現在這種不負責任的父母也大有人在。男人和朋友一次喝酒中,一高興就把女兒許配給了朋友的兒子(有可能還是期貨,朋友的老婆還沒生下來),故事情節安排上還會有,男人回家後,女人還要大哭大鬧一通的,但這並不影響男人決策的執行。
這種包辦婚姻行為中的父親,是不是像有些學者認為的皇帝夢犯了呢?我認為大多數情況下還真是的。
因為古代的士大夫、大官僚相對很少有這么輕易來決定兒女婚姻的,他們不是不敢這樣,而是子女是他們通過聯姻,擴大政治和經濟勢力的重要工具,哪能喝場酒就亂定。
亂定子女終生的主要是中低層的民眾,甚至底層民眾,他們從戲劇等看到皇帝等賜婚時的豪爽,看到自己的一句話決定一個人終生幸福的「成就感」而效仿,可能性是很大的。因為他們畢竟不能像士大夫和官僚一樣,靠聯姻來獲得更大的利益。
很多人可能要說我是歧視古代底層民眾。我真不是亂說,1980年代,還有我們四川大巴山的農民,搞笑的稱帝事件,就知道這種說法不是亂猜測的。當然每一次時局變亂,稱帝的人那是多到你難以想像,比如「義和團」運動時期。限於篇幅,有興趣的朋友自己搜搜看。
現在在印度、巴西和非洲等很多地區,包辦婚姻也很普遍,但由於士大夫階層的消失,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包辦婚姻,以家族聯姻和鞏固經濟利益為主的特點是比較明顯的,相反,在我們現在卻很少了。我們中國封建社會曾經特有的現象,就讓它永遠消失在歷史中吧。
某些網友說找不到女朋友,想要包辦婚姻。朋友,你想多了,如果真的有體驗的機會,你可能很快就會覺得,現在的文明社會還是要好上很多倍的。擺脫單身,還是加油賺錢比較現實,我們是永遠回不到歷史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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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古代封建社會,為什麼喜歡包辦婚姻
是由於封建統治階級利用倫理約束人們的思想,設立規矩束縛人們的自由,形成根深蒂固的枷鎖,形成封建思想而導致的。
⑸ 為什麼古代禁止自由戀愛,必須是媒妁之言包辦婚姻
古代相對婚姻比較封建,但是也並不是全部就是媒婆說媒,但是在那個時代背景下,女子一般很難自己走出閨房,而且在加上封建禮數的要求,古代女子很難在通過自己知道自己愛的人,所以這也就導致了,古代女子是很難有追求自己愛情的權利的,不過仔細分析下來,大概還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3,古代禮教束縛,自由戀愛難以成為主流。
“孔雀東南飛”的故事,其實也是真實社會的反映,可見在那個社會的大背景下,每個人都是深受社會的思想束縛,而且這些思想束縛成為社會的一種潛規則,而且自由婚姻也備受時代爭議,因此很多人最終也選擇屈服了社會禮教。
不管怎麼說,古代的禁止自由戀愛,都是當時的社會大背景所決定的,是當時的政治,文化,經濟的宏觀背景下的產物,所以正是這種封建的束縛,導致古代整個社會,婚姻大多都是父母之命,媒婆之言。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子女都是沒有最求自己愛情的權利的。
⑹ 包辦婚姻的淵源
基督教《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
《聖經》里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曹菁《愛情信仰論》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 「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見印度古代法)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 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見封建婚姻制度),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⑺ 包辦婚姻是從哪朝開始的
包辦婚姻大約是在商周時期就開始出現了,為什麼呢?
在古代,女孩子都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
所以,一個女孩子要想尋找一個自己中意的心上人是比登天還難的。
這樣閉塞的封建禮教環境,致使婚姻只能靠媒婆介紹。
對於男人也是一樣,整天在大街上看不到沒有出閣的女孩子,所以,只能夠
請媒婆進行介紹。
媒婆,一般是上了年紀的女人。見多識廣,對大姑娘,小媳婦之類的事情都很了解。
所以保媒拉纖兒,就順理成章了。
⑻ 在中國古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允許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須由父母安排,為什麼要這么做
有紀年朝代開始,封建社會中,婚姻一貫是遵循著(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講究的是門當戶對,這樣家長們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來
⑼ 為什麼在古代不允許自由戀愛 都是靠父母包辦婚姻
不是不允許自由戀愛,而是沒有什麼機會能遇到對的人,女孩到了婚嫁年紀就不讓出門,都是靠媒婆家裡的父母操辦婚事。
⑽ 古代婚嫁制度的由來是什麼
人類在不斷進步不斷繁衍,可以說是婚姻制度是自然的產物。首先在人類初步有意識的時代,人們剛剛學會群居,然後學會了分配。分配的時候就會代表者個人或者是小團體。然後人類是需要繁衍的,那麼就需要男女搭配,於是慢慢的自然而然的產生婚姻制度。其實不光是中國,其他國家也是一樣的。這好像是歷史必然的結果,就想人們發明了火一樣。沒有什麼具體的事件可以代表它們的。
作為現代人來說,我們需要將古代的婚姻制度不合理地方去除。把一些有趣的風俗習慣保留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