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有規定不能結婚的條件嗎
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條件是:1、男女雙方不是自願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Ⅱ 民法典規定哪些情形被禁止結婚
民法典規定哪些情形被禁止結婚
(一)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Ⅲ 婚姻法規定哪些人不能結婚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Ⅳ 婚姻法規定哪些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不具備結婚條件的幾種人,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二、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結婚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獃等。
綜上所述,法律上不具備結婚條件的5種人主要是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低於結婚年齡以下、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以及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結婚是人生大事,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要看自身是否滿足規定的結婚條件,如果不滿足的話,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Ⅳ 哪些情況不能結婚,禁止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Ⅵ 《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麻風病未經抬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血親又稱血緣,是指人類群體中兩個人有共同的祖先。直系血親是指「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姑、伯、叔等,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即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近親結婚的夫婦所攜帶的相同基因的可能性很高。因為有的遺傳病,當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並且「相會」時,後代就會發病。而一般普通人的婚配中,這種「相會」機會很少。而在近親結婚的夫婦,因為他們來自同一祖先,共同的基因比較多,這種「相會」的可能性則明顯增加,其後代出現各種先天性缺陷、畸形、智力低下等明顯增多。因此,要禁止近親結婚。
麻風病未治癒前應禁止結婚。因為這種病可以造成人體多種病變,甚至嚴重的殘廢畸形,而且是接觸性傳染病,又較難治癒。從「預防為主」和保證患者能順利接受治療、早日康復的目的出發,《婚姻法》專門做了這一規定。
對於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癲癇等未治癒者,不能結婚;影響性功能的生殖器畸形,婚後不能進行正常的性生活,也不宜結婚;嚴重的智力低下,因為不能自理生活,如果雙方患同一疾病,不但不能互補,尚需他人照顧,無法承擔家庭義務,且相當部分還有遺傳性,也不宜結婚。嚴重的遺傳病、先天性畸形患者,如克汀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等,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並可遺傳給後代,也不能結婚。
此外,已發展到威脅生命的重要臟器疾病,如心衰、腎衰、肝硬化腹水等或無法治癒的惡性腫瘤,因其生命期限不會太長,也不宜結婚。
為了國家和民族的興旺,消滅遺傳病,消滅畸形,這是社會、每一個家庭、每一對伴侶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已經到了結婚年齡,准備結婚的青年男女要識大體,顧大局,嚴肅、認真地履行婚前醫學檢查。如果有上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則應按規定辦。
Ⅶ 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是哪些事項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的《民法典》的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主要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親屬。法律對親屬關系結婚的規定是禁止的,如果行為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進行婚姻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該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Ⅷ 新婚姻法哪四種人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1、已經有過一場婚姻的人。這類人是指本身是已經是領過結婚證的人,而且婚姻也沒有終止,又跟另外一個人建立婚姻關系是不可以的,這樣做就犯了我們常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的也是不可以結婚的。男性早於22周歲,女性早於20周歲,都屬於不符合結婚年齡。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也是不能結婚的。比如麻風病沒有治癒之前是不可以結婚的。其他還有一些類似的嚴重病症都是禁止結婚的。
4、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也是不能結婚的。這就是我們常聽說的近親結婚,近親結婚以後生育的孩子都會多多少少有缺陷甚至是畸形。而且這也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