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權經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 夫妻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基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可能導致雙方設立夫妻公司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如果無其他證據佐證,則工商部門的登記比例不能認定是雙方的婚內約定,而是依照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 夫妻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最好
法律分析:和夫妻開公司股權分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夫妻股權分配
法律分析: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而股權分配的核心就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股權分配不均,如果離婚要分割財產的話,還是各50%。如果確實想某個人比例多一點那麼除了公司章程以外,還要寫明夫妻財產的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 夫妻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一、正面回答
夫妻持股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劃分: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分析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公司成立以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已經過一系列合法程序轉化為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對法人財產的處理,有嚴格的程序和實體限制,非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處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關於公司財產獨立性的要求,以夫妻雙方對公司財產的共有並不必然損害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
三、夫妻公司的優缺點是什麼
夫妻公司的優點是可以減少交易成本,促進高效的資本市場,鼓勵投資,促進交易。缺點是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夫妻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性,進行決策時有可能一方完全放棄決策權而讓另一方完全的決策權。還有就是在夫妻公司中,夫妻極有可能利用這點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6. 如何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股權分割
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股權應該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7.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資產股權怎樣分配
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股權應該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8.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取得的股權,如夫妻間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夫妻中股東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又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並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補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法律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案件實情,認定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方一半的股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 夫妻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夫妻開公司股權一般可以由雙方協商自行分配,也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確定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