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登記員如何加強學習崗位目標
對婚姻登記工作實行流程作業,明確工作目標,規范辦事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依法進行登記,一切按章程和法定程序辦事。上牆公開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依據以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等條件與程序,明確收費項目、標准及依據。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崗位責任制和過失追究制。建立婚姻登記員考勤、考評、獎懲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以及數據等事項的管理制度,做到了空白婚姻登記證書無丟失、污損,作廢婚姻登記證書集中銷毀;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及數據安全使用。健全和完善廉政建設責任制,對婚姻登記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設立咨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② 婚姻登記處怎樣提高辦事效率
為方便當事人快捷辦事婚姻登記相關業務,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按照2013年經濟社會制度創新的相關要求,以進一步規范、提升婚姻登記機關的辦事效率為目的,對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依據、登記員職責、收費項目、婚姻登記辦理流程等進行整理以展板的形式懸掛於婚姻登記處辦證大廳醒目位置,結合口頭宣傳、發放宣傳單的形式對當事人前來辦理的事項一次性告知,工作中做到耐心講解,微笑服務,進一步完善了登記機關的登記職能,從而提高了服務質量。
③ 結合自己工作實際談談如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讓群眾滿意
實事求是,工作作風雷厲風行
④ 婚姻登記應急制度、個案處理制度
平江區全面啟動奧運會期間婚姻登記應急預案
(發稿時間:2008-6-23 閱讀次數:240)
為了切實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做好奧運會期間婚姻登記工作中遇到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保證婚姻登記高峰期工作有序開展,平江區制定了奧運會期間婚姻登記應急預案。
一是成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區民政局專門成立了「平江區婚姻登記應急領導小組」,由分管局長鞠蘭芳同志任組長,婚姻登記處主任及其它兩名同志為小組成員。同時,明確要求局裡2-3名同志擔任預備人員,隨時准備加入工作,處理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
二是建立預約制度。為預防「8月8日」奧運會當天的婚姻登記數量激增,區婚姻登記處從7月15日開始全面接受奧運期間結婚登記預約,並提供咨詢指導,確保婚姻當事人屆時證件完備,流程清楚。為使當天登記工作有條不紊,登記當天實行輪流叫號制度,專人引導、專人發號、人工叫號、排隊等候,等候區增加等候桌椅、免費報刊欄、一次性水杯等,確保辦證人等候不急,多而不亂,辦證有序,快速高效辦理登記。同時,開通軍人、老年人、殘疾人辦證綠色通道,對前來辦證的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優先安排辦理,減少他們的辦證等候時間。
三是提升隊伍素質。對婚姻登記員進行強化服務質量、社交禮儀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開展微笑服務,力爭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服務於婚姻當事人;「8月8日」當天實行全天辦公,沒有特殊情況一律不予請假,保證在崗在位,針對登記數量增多的情況,區婚姻登記處對外登記時間調整為8:00---5:30,中午輪流值班,直到全部辦理完結。
四是後勤保障到位。認真做好信息化設備的維護工作,及時檢修電腦、列印機、復印機等設備,確保供電線路和設備的正常運轉;凈化登記場所,保證辦證大廳空調等公共設施正常工作,給當事人營造舒適、溫馨的辦證環境。同時,提前與區公安、城管部門聯系,請求在高峰時協助做好安全工作。
⑤ 婚姻登記如何做好標准化建設工作
有個婚姻登記規范化標准,你可以一步步按上面走
從單位設置,辦公要求,公示要求,人員要求著手。
⑥ 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婚姻登記員,降低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有效投訴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婚記登記員,首先要有服務意識,並且耐心給大家講解各種規定。
⑦ 江蘇最大的婚姻登記處開始啟用,如何增強了儀式感
結婚證是非常神聖的,因為他代表著一對愛人的結合,倆個人從此成為夫妻,即將開始一個新的家庭,結婚的話必須要有結婚證才是合法的,那麼很多的人覺得領結婚證是比較隨便的,但是我想說這是我們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時刻,多一點儀式感能夠讓我們對未來更加的堅定,對彼此也能夠負責任。在江蘇的一家最大的婚姻登記處我們就能夠看到滿滿的儀式感。
一:環境氛圍好。一般大家都覺得民政局應該是非常的莊重嚴肅的,但是江蘇的這個婚姻登記處卻布置的溫馨浪漫,走進大廳你能夠看到,處處可見的細節。大廳分為中式和西式的,在中式的大廳中,設計了很多我們古代就有的元素,比如大紅燈籠,屏風等,而西方的大廳裡面則是一片潔白而不是浪漫,非常的莊重。
生活本來就是滿滿的儀式感,而婚姻中的這些儀式感能夠加強我們大家的婚姻的責任,也能夠更加堅定的讓彼此攜手走下去。
⑧ 如何處理婚姻登記工作遇到的難題作為婚姻登記處主任
事實婚姻一般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有沒有是要分情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在第一項中,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婚作同等處理,而第二項中則不承認其效力,只作非法同居處理。
在構成重婚的情況下,前婚必須是合法登記的,後婚則可以是登記了的,也可是僅構成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