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哪些屬於共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債務;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包括哪些
你好,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5.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需要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況:
1、夫妻雙方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情況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所負的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不屬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新婚姻法夫妻之間債務新規定有哪些
夫妻債務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