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到底保護了誰
具體來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一步保護了私有財產。這是社會的進步。
關於什麼沒有保護婦女的說法,你好好看看整個婚姻法就能明白,婦女權益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
㈡ 婚姻法對於女方有哪些特殊保護
婚姻女方的特殊保護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㈢ 婚姻法主要保護對象。。。
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不存在財產分割 與孩子未來的監護權問題
那孩子就是你的 這樣的官司可以打贏的 找當地的律師咨詢一下細節 我個人就知道這么多
㈣ 新婚姻法主要保護誰的權益
其實站在一個中立的角度,就算不學法,也能基本看明白,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是鼓勵財產的AA制,有人感覺是鼓勵離婚,然後沒有保護女子的利益。這種認為無可厚非,但是有幾點需要考慮:
一方面是很多朋友在批判這個司法解釋的時候沒有想到,司法解釋說的是對離婚財產的處理,而不是對婚姻內財產的處理,它說的是如果你們感情AA制了,財產才AA制,感情沒有AA制,財產自然也不會AA制。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財產不能作為主要考慮,這也是新司法解釋想要引導的。
二、另一方面,說到女性權益維護?我不認為女性權益受到了影響。從立法技術上講,很多人只看到了如果房子是男人婚前的,男人如果找小三,離婚可以無顧忌。如果男人找了小三要離婚,他自然是過錯方,無過錯的女方雖然不一定有房子,但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女方的權益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不一定非得靠分財產。
㈤ 婚姻法中女性應受到什麼保護
現行的婚姻法及三個司法解釋對女性的保護措施還是挺多的,包括以下幾點:
1、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可以對女性適當照顧;
2、離婚後女方生活困難,如沒有住房,如果男方條件允許,要給女方提供幫助;
3、女方在照顧家庭、老人、孩子方面付出較多的,離婚時男方要給與補償;
4、如果男方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婚姻解除,男方屬於過錯方,女方可以要求賠償
望採納!!!
㈥ 婚姻法的保護
婚姻法保護領取結婚證 的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及孩子的撫養權
㈦ 婚姻法對軍婚的保護有哪些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涉及對軍婚的保護規定為:
1、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另一方為非現役軍人的,雙方離婚必須經軍人一方同意;
2、離婚分割財產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不得進行分割;
3、其他保護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㈧ 《婚姻法》是怎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
1.在離婚程序方面,《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種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是對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護。從這個立法意圖出發,女方自己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由於女方的經濟條件一般不如男方,這一原則有利於保障女方離婚後的生活。3.離婚時,如果一方的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從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接受經濟幫助的以女方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