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緊急求助,事實婚姻的離婚問題,離婚訴訟書被駁回怎麼辦,懸賞用完了,不好意思,請專業人士回答,謝謝。
肯定沒有在審判時找律師,唉,一審的時候應該找證人,證實他就是你丈夫………現在可以繼續離婚,再起訴
❷ 事實婚姻要怎樣解除
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起訴離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屬於同居關系,不屬於事實婚姻,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雙方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也可以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❸ 法院怎麼處理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法院怎麼判
在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解除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需要注意的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長期一起生活應當屬於事實婚姻,所以法院應該按照離婚處理。但是,由於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不管在一起多久,只要的登記就不是夫妻,所以法院會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會判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像離婚訴訟中那樣,調解當事人重歸於好。如果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存在爭議的,法院會一並判決。總之,事實婚姻並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法院不會按照離婚辦理。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的,法院則會像處理離婚官司中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一樣予以處理。
❹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❺ 事實婚姻怎樣處理
事實婚姻處理方式: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是實施以後的,只能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❻ 請問事實婚姻能判不離嗎,法院會判離婚嗎
事實婚姻是可以判不離的。如果法院這樣判的話,說明夫妻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形成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因為在此之後的事實婚姻都是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的話,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可能是判決離婚,只能是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❼ 事實婚姻法院應該怎麼判決
事實婚姻去法院認定的方式:當事人應當收集村委會、居委會等組織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等證明雙方共同生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相關證據,請求法院認定婚姻關系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