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女的幾歲可以領證
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有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男生需要年滿22周歲,而女生則必須要年滿20周歲,不然的話就是不符合結婚條件要求,自然最終也就不能順利領取到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㈡ 女的幾歲可以領證結婚
法律分析:在我國女生年滿二十周歲可以結婚。我國法律對男女結婚年齡做了規定,即男生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結婚需要滿足的最低年齡,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沒有限制。此外結婚還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均無配偶;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不可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㈢ 女生多大可以領證
一、女生多大可以領證
1、女生二十周歲可以領證。法定結婚年齡一般為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還需注意結婚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的程序有哪些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相應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並詢問;
4、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㈣ 婚姻登記女的幾歲可以登記
法律分析:女方二十周歲就可以領結婚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於這個年齡才能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婚姻法女方幾歲可以領證
女方要年滿二十歲才可領取結婚證。領取結婚證的年齡規定為:男方二十二周歲、女方二十周歲。除此之外,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
一、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結婚所需材料有:
1、戶口簿。
2、身份證。
3、無配偶證明。
4、無血親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㈥ 女方多少歲可以領證
女方領證年齡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㈦ 女性多大可以年齡可以領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意味著與配偶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組建成一個屬於你們的家庭。而家庭是社會組成中比較重要的個體單位,承擔著各項社會管理、約束職能,如生育子女、培養子女。因此,結婚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事情,還是一項重要的國家制度。由於家庭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意義,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很多,因此,很多國家對於結婚年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方可領取結婚證。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領取結婚證的年齡,女方不得低於20周歲,男方不得低於22周歲。規定這樣的年齡,有人會覺得是對人的權利的一種限制,因為現在孩子的身體發育和心理發育都比較早。但是結婚領證也是需要深思熟慮的,並不是身體發育心理發育健全就可結婚,也是需要給人們一些沉澱期,我們反過來講這也是對男女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只有當心智成熟之後方能理解婚姻的內涵,婚姻里不僅僅享有權利,更多的是需要承擔義務。
【資料拓展】
《民法典》對於結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