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後結婚證怎麼處理
當夫妻遇到不可調節的矛盾時,感情就會破裂,這時離婚就不可避免。而在離婚之後,每次看到以前甜蜜的結婚證就像扔掉,但沒想清楚這個結婚證還有什麼意圖時,又不忍心仍。那離婚後,結婚證可以扔嗎?
一、離婚後結婚證可以扔嗎
最好別扔。如果是剛領完離婚證,僅僅代表兩人的夫妻關系已經解除了,但不意味著共同財產分割完成。要是兩人在分配財產時發生糾紛,結婚證也可以作為相關證明。
如果執意要扔掉,建議再婚之後仍也不遲,萬一對方浪子回頭或者自己想要復婚,它也可以作為提醒兩人珍惜感情的物品。而且留著也不佔地方,如果受到前夫/妻騷擾,離婚證或離婚協議不見時,還能拿它證明已經沒有關聯。
結婚證和離婚證
二、離婚後的結婚證處理
1、作廢不收回
協議離婚是夫妻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情況。這時到民政局申請離婚,婚姻機關登記人員會注銷掉結婚證,讓它沒有使用效力。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2、直接收回結婚證
如果兩人存在很大的糾紛,那就需要到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如何處理則未作任何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1)收回當事人的結婚證。
(2)留存結婚證復印件、原件退還當事人。
(3)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的做法,注銷結婚證後退還當事人。
總的來說,剛離婚的人看到與前夫或前妻的結婚證時,都會因為情緒想扔掉或撕毀它。但請保持冷靜,建議先留著,等二婚領了結婚證,再把它銷毀也不遲。要注意的是,一旦再婚,之前的離婚證和結婚證都會失效作廢。
B. 離婚後原結婚證怎麼處理
一、離婚後原結婚證怎麼處理
1、離婚後原結婚證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結婚證需要由民政局工作人員直接收回,當然收回之後一般情況也會直接銷毀掉;
(2)如果當事人需要原結婚證,工作人員可以在結婚證上加蓋印章,寫明夫妻雙方已離婚,證件已失效。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九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後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
二、買了一個假離婚證會判刑嗎
買了一個假離婚證是否會判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購買假離婚證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並不一定構成犯罪;
2、如果當事人利用假離婚證與他人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涉及到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對於結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法律分析:對於結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四種:一、不許結婚。包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雙方均為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暫緩結婚。三、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四、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D. 結婚登記分為多種處理方式
結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證件材料齊全的,依法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予登記;
3、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證件材料不齊全的,告知補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 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後反悔了怎麼處理
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後反悔了的處理:夫妻可以等到離婚冷靜期滿後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將離婚申請予以撤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F. 法院判決離婚後結婚證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如何處理則未作任何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三種做法:(1)收回當事人的結婚證。(2)留存結婚證復印件、原件退還當事人。(3)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的做法,注銷結婚證後退還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G. 領結婚證之後戶口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戶口遷移流程如下:
1、持結婚證和男方戶口簿,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婚姻狀況改為「已婚」,並且開具「戶籍證明」。
2、持雙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男方戶籍證明,女方村(居)委會證明,到女方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批,(有些地區需要提供計生辦的「婚育證明」)。
3、審批後,可以網上遷移,也可以拿「戶口准遷證明」到男方派出所把戶口遷回來。
4、男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二、結婚後遷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理由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申請入戶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勞動部門出具的待業證或有關下崗證明(指非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