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廣東省佛山市婚姻登記的問題,結合本人情況回答,謝謝。
1.已達到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男:22周歲,女:20周歲。
2.只要雙方一方是禪城區戶籍皆可在禪城區辦理結婚登記。只在一處辦理即可。辦理婚姻登記所需攜帶的資料: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並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禪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禪城區五峰四路25號(中國建設銀行側) 南庄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地址:南庄鎮人和路1號(南庄戶籍的,需到南庄婚姻登記處辦理)
3.若結婚後,您老婆沒將戶口遷到你戶口內,那她還是以前的戶口(農村戶口)。只要沒有辦理戶口遷移,戶口是不會發生變化。沒有說結婚後就一定要將戶口遷到男方處。辦理戶口遷移是根據個人需求,根據你的情況,你老婆最好不辦理戶口遷移。
2. 在廣東四會打工外地人在四會離婚去那裡辦理
規定辦理
離婚證
,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前提,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
戶籍所在地區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辦理
協議離婚
手續領取離婚證,在異地,不可以辦理離婚證。
3. 我是湖南嶽陽戶口,我未婚妻廣東肇慶戶口,怎樣辦理結婚證和准生證
結婚證要回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憑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可以了。 准生證比較麻煩,除了婚姻證明和戶口本以外,還要醫院證明,回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4. 結婚證在哪裡辦理
一、結婚證在哪裡辦理
1、結婚證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需要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要帶著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結婚登記條件有哪些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即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5. 結婚登記處在哪裡
婚姻登記處是在城市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6. 結婚證在哪裡登記
辦結婚證要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要符合結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的相關證件之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 登記結婚在哪裡登記
法律分析:結婚應該在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男女雙方需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申請。登記機關會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婚姻登記機關會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並且分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