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評價《甲方乙方》這部電影
馮小剛早年的《甲方乙方》整體來說充滿平和溫情,不像現在這樣滿屏都是滿滿商業化氣息的味道。更多的關注人物的生活細節,更接近人性正視而非扭曲地體現人世百態。每個小故事的結局都不僅是感悟還有升華,最後像電影裡面說的那樣「成全了別人,也陶冶了自己。」
2. 離婚協議甲方乙方分別是誰
法律分析:甲方乙方就是簡單的指兩個人。至於誰是甲方誰是乙方可以隨著意願來。也可以說擬定離婚協議書(提出離婚的那人)是甲方,另一個就是乙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 離婚財產分割,有些復雜。需要詳細解釋,甲方乙方丙方各能分多少。
有個問題得明確:甲離婚時與前妻就房屋所有權是否已分割清楚?我們假定已分割清楚,甲第二次結婚前擁有該房屋的完全產權:
1、本案中,屬婚姻財產分割,沒有發生繼承事項,因此,與兒女統統沒關系,因此,丙肯定沒有份(如其存在未成年等因素,也是在分割時適當照顧男方,跟丙沒直接關系);
2、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100平的房屋肯定歸男方所有。關鍵是房屋已發生重大改變,應如何定性。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共同財產,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標的物已發生性質變更,整體性質已屬於共同財產(當然,男方佔有100平的所有權,另外200平共有);
3、就借債而言,第一是無法舉證(本來乙方親戚應該有才對),第二是有可能過訴訟期限,沒有討論的意義;
4、性質明確了,處理就容易了。就房屋進行估值,男方得1/3+2/3*1/2=2/3;女方得2/3*1/2=1/3,如果借款可以確定,雙方各承擔一半。
5、有男方家暴的證據,意味著女方可以得到適當補償,也就是在上面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這個幅度由法院視家暴的性質、次數等情況綜合認定。
6、轉增的話,涉及的問題很多。首先得明確修改後,房產證的名字是誰?如果是雙方,必須女方同意,如果只是男方,那麼無需女方同意,但女方依法享有訴請法院撤銷贈與的權利。
4. 離婚協議甲乙雙方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中通常是不粗在甲方、乙方的,根據書寫習慣以及方便的原則通常都稱呼男方和女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5. 甲方有法定婚姻,乙方有法定婚姻,甲乙雙方在丙地發生事實婚姻,這樣在哪裡報案
報案的關鍵在於,他倆在異地有無登記結婚!如果沒有報案也不會受理的!
中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雖然婚姻法上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法院是不會按事實婚姻判決的!即使有了子女!
不信你可以試試,這種事情太多了!
6. 婚姻前協議
1 這本質上是甲方父親的附條件贈與行為。這種合同只要雙方是出自真實自願,簽字後就可生效。
2 慎重起見,可以將其公證。一定要一人一份。
3 多說一句,其實你們這份合同寫的並不明確,因為夫妻雙方過日子打離婚,哪那麼容易說清誰對誰錯啊。建議你們把何為錯寫清楚。
簽了協議,就和你老公說把它忘了,好好過日子才是正經,幸福的小家庭比房子重要多了。還要和老公商量怎麼拉近你們雙方家庭的距離,起碼到有一定信任的地步。
最後,提前祝你新婚快樂!希望可以幫到你。
7. 甲乙雙方離婚,甲方出軌,婚姻法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出軌的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